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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霍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

2017年12月01日 12:21来源:霍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临汾霍州市政府印发了霍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霍政办发〔2017〕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霍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该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

第三条 霍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公安、工商质监、司法、税务、卫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征收期限;

(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

(四)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偿办法;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六)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面积;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办法征收补偿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选房顺序、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签约户数达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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