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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汾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2017年12月01日 15:13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吕梁交口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全文),采取“信用贷款、精准扶贫、政府主导、市场运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尊重意愿、自主参与”的原则。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政办发〔2017〕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82号),结合交口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用“信用”替代担保,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的“五位一体”扶贫小额贷款模式,或“政府+银行+实施主体+贫困户”的“四位一体”小额信贷模式,为无抵押、无担保、缺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采取“信用贷款、精准扶贫、政府主导、市场运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尊重意愿、自主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任务分解到银行机构,各责任银行,对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包干负责任,兜底落实。

第五条  县内所有保险公司都应积极担负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保证责任,财产公司为责任保险公司,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交口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交口支公司为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为全县扶贫小额信贷提供信用保证,同时鼓励县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参与,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产业扶贫、授人以渔、金融助推的原则,扶贫小额信贷要优先支持有一定致富能力、致富项目、有真实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坚持以“种养殖”等农业产业项目为主导方向,在考评各银行业机构发放小额信贷工作任务中,要求农业类贷款不低于任务数的60%,各银行机构在保证责任乡镇农业类项目合理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可集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投向工业类企业,但不得超过任务数的40%,在完成任务数的前提下,超额发放的小额信贷部分,不做限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实施主体、资格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在交口县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只要每户中有1名符合年龄条件的即可为贷款对象。

第八条  实施主体资格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

3、具有符合政策的产业和经村、乡镇推荐审定的可行性产业项目;

4、自主自愿,具有贷款实际需求的;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原则上无不良记录的;

6、保证贷款用于产业扶贫项目,不得挪用于消费等。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实施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团队,手续规范完善;

2、具有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经营项目,产品有市场效益,有一定的发展前途。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帮扶责任义务,其中委托使用资金的贫困户按每年贷款数额不低于6%获得收益。

4、无不良记录。

5、具有足额的小额信贷的有效资产保证和偿还能力。

(三)农业龙头企业和公司类农业主体为实施主题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提供国土、环保、水利、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2、帮扶合同

3、村委、乡镇、职能部门以及扶贫办出具的项目意见书。

4、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企业相关资料。

(四)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由各责任银行和企业商议确定,但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的原则,不得硬性捆绑。

第九条  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是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农业,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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