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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04日 10:29来源:通山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通山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就业和创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内优质企业(含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国开办发〔2014〕24号)、《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扶发〔2017〕19号)、《湖北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意见》(鄂扶组发〔2017〕18号)、《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咸扶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通山县扶贫小额贷款担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指定专人专班与政府合作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进行业务对接。

第三条  设立“通山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管理中心应及时为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负责利用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基金来源为各类专项扶贫资金,基金性质为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为合作银行发放扶贫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通山县辖内具备就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就业和创收并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内优质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并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县内优质企业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管理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管理中心应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放大授信。

第八条  为保证扶贫贷款资金安全,除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借款人获得扶贫贷款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引入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协商风险分担机制,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章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十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管理中心应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台账,实时与相关部门及合作银行对账。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扶发〔2017〕19号)、《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咸扶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合作银行与政府风险分担的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的按3∶7分担,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带动贫困户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按8∶2分担。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贷款业务运转、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扶贫贷款的客户推荐、准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基金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基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除经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资金。

风险补偿基金可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合作银行风险金设立额度。

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从管理中心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扶贫贷款业务清偿完毕止。

第十四条  扶贫贷款业务出现损失风险时,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方式为逐笔代偿,代偿比例按合作协议执行。当扶贫贷款累计代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基金的80%时,合作银行可暂停发放扶贫贷款,并要求管理中心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当扶贫贷款逾期达90日后,合作银行有权启动代偿程序,并通知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应共同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各方依法追索回来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应按各方风险分担的相同比例优先清偿该笔贷款未结清逾期贷款本息,再补偿该笔代偿而损失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补充后的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可以循环扣划。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业务推荐

第十七条  准入对象与条件

贷款对象具体为通山县辖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就业和创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内优质企业等经营主体,且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合作银行有关制度规定;

(二)符合通山县产业扶贫发展战略和相关扶贫政策。重点扶持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内优质企业等经营主体,在明确扶贫责任和绑带机制并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合同前提下,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业务推荐

对于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先由村“两委”、驻村干部、乡镇扶贫办核实并提交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相关合作银行,再由合作银行对申请人开展授信评级,确认授信额度后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未通过此推荐程序发放的贷款,不得归属为扶贫贷款。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的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为10万元。

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创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的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为100万元。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创收的县内优质企业发放贷款的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为4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就业和创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内优质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8%,具体执行利率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贷款免担保、免抵押。

对带动贫困户就业和创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内优质企业等经营主体可采用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抵押、质押、保证、联保等。条件成熟时,有关各方应接受小产权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经营权、农村综合产权抵押等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

(一)阶段性等额本息(宽限期上限为12个月);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客户);

(三)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四)等额本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获得扶贫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后,可持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向当地扶贫办申请贴息。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办应对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实行分类贴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该按照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县财政局、合作银行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管理中心、财政局、有关合作银行共同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出现骗贷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依法追偿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办理扶贫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严禁行政干预。

第三十条  设立奖补资金。合作银行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按放贷总额的2%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在县级统筹资金中解决,主要是以奖励的方式补贴给合作银行机构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成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合作银行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有关合作银行共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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