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发〔2017〕20号)要求,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20号)进行清理,我局起草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济政发〔2017〕20号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拟调整的主要政策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在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形规定、组织领导和制度衔接等5个方面对济政办字〔2015〕2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一)关于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
“一、保障对象” 中,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修改为: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原则上以国土资源(分)局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日期为准。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
“二、参保办法”中,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缴费截止时间,明确为2020年5月6日。”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形规定
1.统一规范名称。“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规范称为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简称“政府补贴资金”。
2.增加死亡人员补贴资金落实情形。“二、参保办法”中,(五)在落实政府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3.增加户籍变更人员补贴资金落实情形。
“二、参保办法”中,(六 )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五)关于制度衔接
删除“三、待遇支付”中“已按照《通知》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通知》规定执行。”
增加: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同时废止。已按照济政办发〔2007〕50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
2017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