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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12月05日 10:54来源: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大政办发〔2017〕1号

关于印发大石桥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大石桥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为落实《大石桥市产业扶贫融资方案》(大委发[2016]5号),提高项目与金融部门的对接效率,推动我市产业扶贫的快速发展,完成我市脱贫攻坚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贷款”是指由市政府与银行签署“产业扶贫贷款合作协议”并由市政府统筹财政扶贫资金设立“风险保证基金”担保和予以贴息支持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帮带企业”)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贷款。

第三条  扶贫贷款采取“积极推进、权责明确、快捷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把产业扶贫贷款精准到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上,使其有持续、稳定的脱贫产业。

第四条  大石桥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扶贫贷款业务协调、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审核和各项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五条  对帮带能力强、示范性突出的扶贫产业项目,各镇区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金融支持产业扶贫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重点支持符合农行贷款条件的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

重点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帮带企业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旅游及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产业发展,也可以用于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用于借款人生活消费。对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由“风险保证基金”提供担保的扶贫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经营活动以外的非流动性资金需求。

第三章贷款内容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到10万元(含);对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吸收1户贫困户帮带增收脱贫的,可获得5万元扶贫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用于扶贫资金需求的,期限1-3年(含),具体期限以银行单项产品制度办法管理规定为准。用于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帮带企业法人类贷款期限1年(含)。

第十条  贷款利率。用于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贷款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帮带达到银行制度要求吸纳户数的,所获得的贷款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借款人信用好、人品好且生产经营前景好,但自身不能足额提供符合银行信贷制度要求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以“风险保证基金”作为信贷资金风险担保。

第四章   贷款风险管控与处置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贷款项目所在镇区负责对扶贫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使用,由各村“两委”负责协助银行监管,镇区扶贫办负责监督检查,要确保扶贫贷款安全,将风险降到最低。各镇区可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镇区自行确定。帮带企业的贷款使用,由各镇区扶贫办协助银行监管,各镇区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用于流动性生产经营需求,确保扶贫贷款安全。发现贷款存在风险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银行并报告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及资产收益、分红资金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流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当贷款超过代偿缓冲期仍未获得清偿时,贷款方有权动用“风险保证基金”作为代偿借款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获得代偿借款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代位追偿权。

第五章 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

第十六条  各镇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业扶贫贷款项目帮带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形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如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土地经营权入股、资产受益、保底分红等。

确定带动贫困户名单时,要重点考虑当年预脱贫户、省级贫困村的贫困户和重点贫困户,并由村两委评议,属地镇区把关确定。

第十七条  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要求帮带企业在贷款周期内按照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保底分红,以现金形式上交至帮扶贫困户所在镇区财政所(扶贫办)。具体交付时间由项目所在镇区与帮带企业和贫困户议定,但要确保被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的实现。帮扶贫困户所在镇区财政所(扶贫办)负责发放资产收益分红款。

第十八条  镇区扶贫办要做好项目所有资料的档案工作,并将贫困户收益情况纳入到一户一档管理之中。做好收发款项资料存档,备份材料复印件及分红款发放情况报告应及时报送市扶贫办。

第六章    贷款项目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上报程序。

(一)贷款项目由村及帮带企业论证报属地镇区,由各镇区统一组织、论证、考察、遴选,要优先考虑对扶贫帮带作用大、帮扶效果明显、帮扶措施多的项目,和以合作社等形式进行有效管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由各镇区将贷款项目上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时报相关银行,并就具体事宜同银行协商。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联席会议(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项目行业主管局、相关银行组成,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主持)讨论决定,会议审批后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形成批复下发项目镇区,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联席会议报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批复送项目镇区政府,各镇区收到批复后在镇和相关村将贷款项目、收益贫困户名单等内容公示七天,镇区扶贫办向市扶贫办报无异议报告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贷款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

第二十条  上报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意义;2.项目主体(如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村委会、建档立卡户等);3.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构成、产业规模、效益分析、市场分析、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等;4.项目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连接方式、利益分配方式、帮扶措施等。

(二)镇区政府、项目主体、建档立卡户签订的协议。

协议重点应明确及建立违约责任等。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扶方式和建档立卡户的收益。

(三)各镇区向大石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请示。要有对项目可行性、帮扶措施、利益联结、分配方式等明确论证和审核意见,可以多个项目一个请示,须主要领导签字。

(四)项目承担主体的执照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由“风险保证基金”提供担保所办理的扶贫贷款业务,由市财政给予借款人70%的贴息;对借款人自身提供符合银行信贷制度要求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扶贫贷款业务,由市财政给予借款人80%的贴息。

第二十二条  帮带企业及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季度为单位自行到银行缴纳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贴息方式。

(一)由市财政局在贷款业务所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直接用于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部分的存入及划拨,贴息资金按季度划拨,存入该账户中,银行根据贴息明细按代发流程发到借款人卡中。

(二)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贴息。利息从贷款资金实际给付日起计算,以实际使用天数计息。贷款逾期的,逾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不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四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财政局设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每季度终了,银行逐户统计本行扶贫贷款笔数、贷款余额、应计息数、财政应贴息数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应贴息款项至专户,银行对已放贷帮带企业、建档立卡户另行核算剩余未缴利息。

第二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息缴纳由贫困户所在村委会负责协助银行并监督管理;帮带企业利息缴纳由贷款项目所在镇区负责协助银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具体贷款流程按相关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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