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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07日 17:06来源:炎陵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炎政办发〔2015〕56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4号),结合炎陵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保障对象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我县范围内因国家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服刑、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5.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1.历次征用土地中已通过招工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

2.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在册工作人员;

3.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资源局、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和公安局审核后,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汇总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后,在项目开征前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四)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2亩(含0.2亩)的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整体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全县行政区划内的耕地面积均以2002年缴纳农业税的耕地总面积为依据,按照耕地总面积、征收或征用面积确定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

二、就业培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中劳动适龄人员(16周岁至女55周岁、男60周岁)免费开展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三、社会保障内容和方式

经批准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为:从16周岁起计算,按每超过2岁补助1年计算,补助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5年。并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补贴年限和财政补贴金额与同组同类人员保持不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缴费补贴,补贴额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登记证》,其补贴标准如下:

(一)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14年5月7日之后),炎政办发〔2015〕56号文件下发之前(即:2015年11月12日之前),已批准整体纳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政府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二)炎政办发〔2015〕56号文件下发时(即:2015年11月12日)已符合整体纳入条件但还未申请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炎政办发〔2015〕56号文件下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三)炎政办发〔2015〕56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15年11月12日之后),新征土地即征即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土地征用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如果征地时间在第四季度,当年申请批准纳入确有困难的,当年没有申请批准纳入,可以延迟到次年申请批准纳入,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土地征用时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经县政府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对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三、四年龄段人员,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发给其本人;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或缓缴。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提取标准随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炎政办发〔2015〕56号文件下发之前(即:2015年11月12日之前)征地的,按炎政办发〔2013〕3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补偿费的25%;炎政办发〔2015〕56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15年11月12日之后)征地的按征地补偿费的10%收取,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全部到位后,不足以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一)县国土资源局应在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附分项目收费明细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按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计提2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提供分项目资金明细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以及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在项目报批时,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一)就业培训和参保缴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县财政局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计划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登记证》发放。补贴额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发放征地补偿的同时发放补贴证。

(三)补贴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要按时将所筹集的资金分项目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县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业培训人数和社会保险实际参保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八、工作责任及要求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人社、国土、财政、农业、公安、民政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每年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牵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局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人员名册。县征拆办负责足额征收征地补偿费。

(二)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收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县财政局提供的资金筹集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协同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四)县农业局经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负责对全县范围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账,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的户口性质、年龄的认定,建立征地后居民台账,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的申报、身份核实和公示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公安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察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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