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工程小湖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综〔2017〕3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工程小湖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0月30日
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工程
小湖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7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7〕74号)和《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潭政综〔2017〕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小湖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类别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征地补偿费由片区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片区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计算。该项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36000元/亩。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征收耕地:片区综合地价为36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每亩耕地年产值1455元的1倍补偿〔商品菜地(包含烟叶)每亩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二)征收经济林地(果、竹园):根据地类现状,按片区综合地价的48%补偿;青苗补偿费,已投产的果树、竹林按平均亩产值的6倍补偿,幼果园青苗按种植工本费(780元/亩)的2倍补偿。
耕地范围原则按2008年土地第二次调查图为依据,对于2008年以后连续种植3年以上的水田、菜地、粮食作物用地按耕地标准补偿。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按片区综合地价的24%补偿;青苗补偿费,成熟林按亩材积值(3234元/亩)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值(3234元/亩)的60%补偿,幼林地按造林工本费(840元/亩)的2倍补偿。生态公益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6倍补偿。
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手续。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四)征收农村道路用地:按片区综合地价的24%补偿。
征收未利用地、农村公路用地和居民点用地,按片区综合地价的6%补偿。
(五)路渠、沟等公共生产用地归村集体所有,河流水面、滩涂属国有土地。
(六)养殖水面补偿:养殖水面按片区综合地价的48%补偿;每亩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水面养殖承包经营权的解除按照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予以补偿,其相关养殖设备、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予以合理补偿。
(七)征收设施农用地的片区综合地价按耕地的24%补偿。
二、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用地由使用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按土地复垦方案中测算的复垦费用向建阳区国土资源局预缴土地复垦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
(二)临时用地按实际的使用年限(含复垦整治期限)逐年支付同类土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使用林地的还要缴纳植被恢复费。
(三)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建阳区国土资源 (林业)局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复垦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区国土资源 (林业)局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房屋附属物等设施的拆迁补偿参照武夷新区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武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执行详见附表二。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新增加的征地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由有关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报区政府审批确定。
五、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征地实施单位(小湖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必须不少于7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没有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或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迁单位(农民)的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六、征地数量、地类等的确认以村委会为单位,会同小湖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相关人员,配合放样单位,认真记录,做到当日签字,确认现场地物及统计核实,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然后填写《征地补偿发放清册》及分配方案报小湖镇政府,小湖镇政府复核确定无误后,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与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发放清册和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上报国土部门备案,依法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如有异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在政府发布征迁通告之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在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时拆迁,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处理;阻挠征地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征地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工程小湖段征地补偿标准表
2.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工程小湖段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附件1
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小湖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表
单位:亩
| 序号 | 地类 | 备 注 |
| 1 | 耕地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元,青苗补偿费1455元 |
| 2 | 菜地(含烟叶)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元,青苗补偿费1455×3倍=4365元 |
| 3 | 果园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48=17280元,青苗补偿费1455×6倍=8730元 |
| 4 | 幼果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48=17280元,青苗补偿费780×2倍=1560元 |
| 5 | 松杂林(成)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青苗补偿费3234×30%=971元 |
| 6 | 杉林(成)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青苗补偿费3234×30%=971元 |
| 7 | 松杂林(中)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青苗补偿费3234×60%=1941元 |
| 8 | 杉林(中)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青苗补偿费3234×60%=1941元 |
| 9 | 幼林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青苗补偿费840×2倍=1680元 |
| 10 | 经济林地(含竹林)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48=17280元,青苗补偿费1455×6倍=8730元 |
| 11 | 灌木林、阔叶林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青苗补偿费3234×60%=1941元 |
| 12 | 养殖水面(鱼塘)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48=17280元,青苗补偿费1455×2倍=2910元 |
| 13 | 未利用地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06=2160元 |
| 14 | 农村道路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 |
| 15 | 建设用地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06=2160元 |
| 16 | 设施农用地 | 片区综合地价36000×0.24=8640元 |
注: 1.种在耕地上的经济作物青苗费按各地类的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2.松杂林、杉林成材林砍伐材积归承包经营者收益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附件2
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
工程小湖段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一、征收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范围及期限
本方案适用于县道X858徐建线官元至小湖公路改建工程小湖段项目建设涉及范围内的房屋及建设用地的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及期限以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及建设用地的征收通告为准。
三、补偿原则
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公房及附属设施;从事加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厂房、仓库、综合性用房、宿舍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进行产权调换和异地迁建安置。
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2;附属物、构筑物及房前屋后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3。
四、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均未载明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以及无权属证的,以合法建房审批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无任何手续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使用现状由房屋征收认定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未经批准,擅自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营三年以上、当前仍在继续经营的,按特殊用房给予补助,其建筑面积仍按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五、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以及无权属证的,其建筑面积由房屋测绘机构按国家现行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量。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与实际不吻合以及无权属证的,其土地使用权面积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依法确定。
对无任何手续个人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征收认定小组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测量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
六、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以货币补偿综合参考价进行补偿。房屋货币补偿综合参考价见附表1。
对货币补偿综合参考价有异议的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七、优惠政策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二层以下(含二层)私有自建主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总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其总建筑面积1:1.50的比例给予补偿;总建筑层数为一层半的,按其总建筑面积1:1.25的比例给予补偿;总建筑层数为二层的,按其总建筑面积1:1.13比例给予补偿。
八、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特殊用房的征收补偿
1.征收营业用房的只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征收商住结合的房屋,营业用房的面积经认定后予以货币补偿,其余面积按住宅予以货币补偿。
征收经认定为特殊用房的,按附表6的标准予以特殊用房补助,其建筑面积仍按住宅用房进行货币补偿。
2.经认定的营业用房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经认定的营业用房面积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营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表5。
4.营业用房的搬迁费补助标准按附表4,特殊用房只按住宅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九、从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的厂房、仓库、综合用房、宿舍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确定。
十、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费,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征收工业厂房用房,按12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征收仓储、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详见《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附表4)。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补助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元/月·㎡为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营业、生产、仓储、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和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营业损失补偿标准见附表5《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和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
十一、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房屋搬迁验收证书》,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6-3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超过30日未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的,征收人有权取消奖励,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其他规定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与、买卖、租赁或抵押;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含产权纠纷)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搬迁腾空后交有资质的拆除单位,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凡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设施的残值,一律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五)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电讯等开户迁移费用由征收人按现行迁移标准一次性支付1200元给被征收人,因改变使用性质、新增户头及新增容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六)本方案中未确定的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项目和标准,在具体房屋及房屋占地征收过程中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规定协商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七)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成本价及综合货币补偿参考价标准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建筑、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
5.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和营业损失补偿标准
6.住宅类特殊用房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