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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壶关县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是多少?申请宅基地要什么条件?(附相关办法)

2017年12月12日 14:49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壶关县隶属于山西省长治市,位于山西东南部,辖5个镇、7个乡、1开发区。那么该县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是多少?申请宅基地要什么条件呢?

壶关县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是多少?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内龙泉镇、集店乡、常平办事处所属村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三)除龙泉镇、集店乡、常平办事处之外的山区丘岭区农村,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壶关县申请宅基地要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达户均标准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空闲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无人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附:

壶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包括所有在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县政府国土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财政、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1、需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具有本村户口五年以上,备齐户口簿、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报告(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等资料后,向本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各村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村民,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讨论确定,并张榜公示7天,留存照片,期满无异议的,依法按程序将资料报乡镇政府。3、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资料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国土部门。4、县国土部门审核后,在新闻媒体和该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内龙泉镇、集店乡、常平办事处所属村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 6 6平方米;

(三)除龙泉镇、集店乡、常平办事处之外的山区丘岭区农

村,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

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达户均标准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

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

申请宅基地的;

(五)不是本村村民的;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民易地批建住宅,不同意收缴旧宅基地的;

(八)被拆迁的原住村民(户)已采用房屋置换或以货币方式安置的;

(九)原住村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十)农村外嫁女、入赘男子,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十一)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九条  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充分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空闲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随意扩大村庄规模。

第十条  县城主城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个人宅基地,如确需建房,严格按程序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采用集中配建方式解决。长平公路小北庄一号桥至东井岭段和荫林公路东井岭至东川底段公路沿线两侧100米内原则上不再审批个人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空闲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无人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由国土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土部门报县政府同意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常平办事处要组织督促各行政村在符合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县住建、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农村新建、改(扩)建住宅以及全县区域内工农业、公益事业、超两层以上住宅楼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申报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外全县区域农村新建、改(扩)建两层以下住宅,必须依照申报审批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乡镇及村干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联合国土、住建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监督管理,不按要求施工或不符合建设规划的要予以停工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利用个人住宅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严禁非法占用承包地或其它耕地、林地、荒地零星新建居民住宅,严禁建设小产权房,严禁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通过成片改造原有住宅区解决新增住房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村民住宅或整村移民搬迁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垦多少占多少”的原则,通过增减挂钩置换机制,由乡镇政府负责复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没有条件置换或置换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报县政府同意后,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按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后方可实施,并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行政村经过县政府批准,可以以路网为界集中成片改造原有居民区,建设楼房对本村村民进行安置,但必须严格按照第五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住房(含城镇居民)只能进行住宅修缮、加固,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新建或翻建:

(一)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线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文物保护、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焚烧)场、污水处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

(二)主城区内因规划和发展需要改造拆迁的;

(三)其它经国土和住建规划部门限定的情形。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违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建设、变相交易的,由国土部门牵头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违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修建私人住宅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和国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法占地比例超过本辖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5%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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