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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41号)

2017年12月20日 10:52来源:黄岩区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建筑工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实行差异化欠薪保障金制度

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差异化欠薪保障金制度,三年内未发生欠薪企业及时退还欠薪保障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提高欠薪保障金的使用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支付工资。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欠薪保障金制度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必备条款。

2.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政府在银行设立黄岩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总账户,专用于各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支付子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未约定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推行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每月应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操作见附件2)。

(四)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各类施工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发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分类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每月向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各施工企业人工费缴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

五、处理措施

1.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承接业务资格、属于黄岩区小额招标名录库企业的取消一定时限的名录库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标准见附件3)。

2.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4)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同时向征信系统进行通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附件:1.欠薪保障金缴纳和退还有关规定

2.人工费银行专户管理与银行代发工资相关办法

3.违反《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行

业主管部门处理标准

4.劳动保障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

欠薪保障金缴纳和退还有关规定

一、注册地在黄岩的本区企业可以“企业为单位”提交欠薪保障金,外地企业可以在黄岩设立分公司后(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以“企业为单位”提交欠薪保障金。按企业等级区分,特级企业欠薪保障金额度为40万元,一级企业30万元,二级企业20万元,三级企业15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黄岩行政区域范围内本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金额度增加至上述基数的1.5倍;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金额度增加至上述基数的2倍。

二、黄岩区域内建设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企业,也可以以“项目为单位”提交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一般不超过8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本工程项目。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3%,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4%,一般不超过120万元。

三、三年内(本办法发布之日开始计算在黄岩施工期间的累计时间)未发生欠薪企业经审核后退还欠薪保障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欠薪保障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经核实无欠薪纠纷后,退回欠薪保障金。

四、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支付额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在次月补足欠薪保障金。施工企业逾期不补足欠薪保障金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加倍缴纳欠薪保障金。

五、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被投诉,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启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加倍缴纳欠薪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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