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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 16:27来源:尚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尚政〔2017〕107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冀政办发〔2016〕21号、冀财农〔2016〕130号、冀财农〔2017〕14号等文件要求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尚政〔2017〕46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统一管理,规范资金核拨程序,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目标

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导,整合资金。认真落实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地区集聚。

(二)县级审批,统筹安排。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政府行使资金项目审批权。在脱贫攻坚期内,县政府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支持项目,统筹安排整合资金。

(三)精准使用,提高效益。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六个一批”脱贫工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彻底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协调,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基础母牛扩群资金、支持苜蓿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良种推广和标准化养殖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

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包括: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资金、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资金、园艺作物(蔬菜、水果)标准化创建、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农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

5.林业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保护区补贴、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6.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

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9.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10.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包括:粮改饲资金、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

16.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7.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包括:中小河流治理、江河湖库综合整治。

1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19.旅游发展基金。

20.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扶贫项目示范资金、小额信贷扶贫试点资金、光伏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整村推进扶贫试点)、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灾后扶贫资金)。

2.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乳粉业发展补助资金、蔬菜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包括:再造三个塞罕坝林场、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建设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补助、林木种苗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补助、林业技术推广补助、森林防火补助。

5.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6.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7.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

8.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

9.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

10.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11.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12.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包括:水利闸桥、小水电站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

13.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

14.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

16.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17.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8.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9.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20.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农业产业化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

(三)市级整合资金范围(2项)

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四)县级整合资金范围(8项)

1.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县级配套资金。

3.地方债券用于扶贫部分。

(六)上述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由部门提出整合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

第五条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中央、省、市对下达到县的资金不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再一一对应。县政府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政府要求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六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支持金融扶贫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设立扶贫开发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贫贷款担保资金、保险基金;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等。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扶贫产业引导基金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贴、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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