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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区域电网输电/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实施 有效期五年

2018年01月05日 09:47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量:0

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

国家发改委指出,“两办法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改革成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发以来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而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则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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