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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2018年01月08日 09:38来源:浙江省农业厅点击量:0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现将浙江省农业厅起草的《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拟提请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特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nyt@163.com。

附件:《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1月5日

附件

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要求,促进《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落实农业绿色发展新要求,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大力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基本制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落地见效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消除薄弱村政策结合,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培育具有一定经营规模、集约化程度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生产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培育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创客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主体”),加速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基础、增添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建成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新型主体不断发育壮大,适应市场能力、带动农民致富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农业竞争力和效益稳步提高。

二、突出政策支持重点

(三)多元主体各施所长共同发展。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组织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大力培育规模适度的家庭经营农户,支持其依法登记、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与农业多功能开发。鼓励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品牌等为纽带,开展多形式合作与联合,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其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发展农机作业、集中育秧、统防统治、谷物烘干、加工储存、产品营销或土地托管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其引入现代农业项目,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组织实施农创客金字塔计划,大力支持其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智能化新技术,发展农业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增强创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服务平台功能作用,支持供销系统开展为农服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四)支持新型主体集聚发展集约经营。引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发挥统一协调与服务功能,编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实现土地整村整组连片集中经营。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业强镇和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国有农场发挥基础条件好的优势,与新型主体合作开展集约经营。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与新型主体合作经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引导新型主体带动农户延伸产业。按照全产业链要求,支持新型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新型主体将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各类服务。将新型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依据。允许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主体,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支持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促进各类主体融合发展,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提高社会化服务,将小农引入现代农业的轨道。(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六)促进新型主体规范经营提升质量。引导新型主体弘扬企业家精神与工匠精神,持续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提升生产经营与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主体广泛采用标准化生产方式,全面实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引导家庭农场健全生产与财务记录制度,提升生产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升联结农户和经营服务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科技开发、质量管理、市场开拓等能力。鼓励新型主体开展品牌经营,大力发展区域公用品牌、产品与企业(农民合作社)品牌。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入生产作业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完善财政税费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助、项目扶持、贷款贴息、担保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财政支农政策广覆盖,推动项目支撑服务重点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大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实现形式,扩大政府向新型主体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鼓励农合联承接相适应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开展财务委托代理,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合联及有条件的第三方提供相应财务代理服务。新型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减免税政策。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农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属于科技型中小农业企业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和税前摊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175%。建立新型主体收费、检查清单制度,严禁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严禁中介机构违规收费,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强制入会和违规收费,不得在落实政策中抵扣、摊派费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相关会费应予以优惠。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便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民政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八)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现代农业建设规划,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主体与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落地,规模化种植的新型主体,按照种植面积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的标准安排附属设施用地;流转林地20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允许不超过3‰用于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新型主体购置粮食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支持新型主体联合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共建仓储烘干、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基础性设施。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量大的地区,省里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面落实农业电价政策,降低新型主体用电成本,对从事种植、养殖、捕捞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按照省定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在现有国家和省减免制度内,对新型主体减免人防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九)优化融资支持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与新型主体融资需求相匹配的涉农信贷产品,加大对新型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新型主体评信、授信、用信广覆盖,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情况下,对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仓单、订单、保单抵(质)押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探索开展新型主体实施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质押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三农”专项金融债等,提高服务新型主体的实力。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依托新型主体直报系统推进网络便捷融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兼并重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对新型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创新“政银担保”合作机制,探索推广各种合作性、互助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试点,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扩大保险支持范围。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全部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完善保费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额,开展保费激励试点,对经营规范、风险防范到位的新型主体给予保费优惠。完善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机制,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地方险种开办力度,推广家庭农场综合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制种保险以及农业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试点,提高保险覆盖面,促进新型主体参保率达85%以上。鼓励各地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研究探索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大灾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巨灾风险保障。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创新定损理赔方式,提高定损理赔水平,确保定损理赔及时到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浙江保监局、省民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等负责)

(十一)支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镇社区设立直销店(点)、参加农业展会,对参加国(境)外农产品展销活动给予补助。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全省收费公路对所有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暂定总装载质量20%以内),比照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通行单据,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支持新型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场租费和促销费等措施,支持新型主体入驻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农产品网商通过社交电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渠道,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经信委、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二)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及新型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培养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制定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规范认定管理。切实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17〕46号文件,提高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财政补助水平,将新型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拓展范围。建立支持农民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和培训基地。办好农业职业教育,支持现有涉农教育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农业广播学校和农业龙头企业,建好全省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产学协作,大力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鼓励新型主体带头人与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拓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道,将参评主体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实行分类评价。(省农业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办、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三)优化农业科技服务。深化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面向新型主体拓展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等公益性服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入企工程,整合农民信箱、农技110、土地流转、农产品质量追溯等资源,建立“一站式”农业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借助农民信箱平台,加快农技服务APP的开发应用,实现新型主体与乡土人才、农技人员、省市县专家间的互通互联。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创办企业研究院、区域创新平台、科研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等。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岗为新型主体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或离岗到省内新型主体从事科技服务、创办各类农业新型主体。(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四)强化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夯实基础。指导帮助新型主体通过公开流转交易市场流入土地,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书面协议,对流转期满地上物权属及其补偿作出约定,明确流入方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支持新型主体集中连片长期流转土地,加快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支持流转土地时间较长农户参加社会保险和转移就业,鼓励建立土地流转保险基金。结合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行新型主体受让土地经营资质制度,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等制度,有效化解新型主体经营风险。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分类指导标准,推动政策向适度规模经营倾斜。(省农业厅、省农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强化政策协调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由省领导牵头,省编办、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省供销社、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部门工作与政策落实;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设区市与县(市、区)要由党委、政府负责人牵头,建立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要建立联系新型主体制度,了解政策执行与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县乡两级农经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每个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承担新型主体指导服务。鼓励各地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培育支持新型主体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十六)强化督促检查。全面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创建,建立各类示范性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公开运用,推行新型主体名录与农业规划、项目支持、政策享受等挂钩。探索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新型主体数据库,逐步整合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项目审计等平台数据。将新型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合格证使用等纳入信用管理;对新型主体出现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违规建设农业设施等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市县党委政府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培育发展新型主体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落实。省级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落实培育新型主体政策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各县(市、区)要对上年度各项扶持新型主体发展的财政项目与政策进行绩效考评和系统评估,每年年初发布面向新型主体的政策清单。各级要对新型主体政策落实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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