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乾政办发〔2017〕109号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乾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
乾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和《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咸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乾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级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乾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是指各县级政府当年度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是指因家庭遭受突发性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家庭成员大病致贫等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乾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是指需要专人照护6个月以上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单纯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第五条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第六条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若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第八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二)经审核已基本康复的人员;
(三)拥有消费类或经营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残疾人;
(四)拥有门面房或购买商品房并对其进行高标准装修的残疾人;
(五)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的残疾人;
(六)本人或其监护人、抚养人、赡养人开办企业的残疾人;
(七)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