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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附缴费标准)

2018年01月16日 16:29来源:萧山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做好萧山区与主城区征地养老保险政策一体化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杭州萧山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村(社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公安部门登记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萧山区与主城区征地养老保险政策一体化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建立征地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遵循“接轨主城区、兼顾老政策,统筹管理、合理保障”的原则。

二、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村(社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公安部门登记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员〔小城镇户籍改革和原城厢镇14个城区转制村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中的农转非人员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养老保险安置资格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确定范围和对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界定以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计算。征地安置指标按照该村的人土比乘以被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安置指标的批复和下达,以国土部门核定的指标为准。

三、征地安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征地安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区片综合价”中的安置补助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三是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四、缴费标准

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5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安置方式

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征地人员实施货币化安置。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按主城区政策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2018年1月1日前的征地项目,列入安置名单的,按萧山区政策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2018年1月1日起,16周岁以上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划拨到社保专项基金中,其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时缴费基数的8%建立,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管理,缴费年限按15年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按“1”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8年1月1日起,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列入被征地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根据征地、录用时间的不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办理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按折算时的建账规模总额实行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被征用土地的(包括在上报征地安置人员名单期间凭录用通知书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2018年1月1日起,征地安置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以上或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要求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同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安置。该人员在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地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予以退还,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原享受的待遇停止发放。

(七)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内的办理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人员,不区分征地项目和公告时间,按主城区标准,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费5000元/人。

六、与主城区一体化后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的衔接

(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萧山区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在延缴的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缴费指数按“0.8”计算。2018年1月1日起按合并后的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停止发放。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萧山区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缴费指数按“0.8”计算,按合并后的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符合本文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主城区统一的计发办法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额同时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其缴费指数按“0.8”计算(累计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补足);也可由本人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时,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最低基本养老金加600元/月的待遇与原征地养老保险15年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合并后计发的待遇,以就高原则给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待遇但已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2018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缴费指数按“0.8”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予以补足。

(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未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提前退休(职)待遇的人员。在未到龄领取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前,继续享受提前退休(职)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待遇合并”办法享受600元/月的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到龄时不得按“年限折算”办法重新计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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