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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附补偿范围与标准)

2018年01月19日 09:27来源:洞头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7〕16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保护区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在不突破原定数量和补偿项目前提下,每年根据乡镇(街道)上报实际确定补偿额度。

第三条  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和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区财政局、区美丽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具体补偿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为:全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补偿地区范围为:北岙街道隔头村、大长坑村、东郊村,大门镇观音礁村、枫树坑村,鹿西乡山坪村、口筐村中划入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的区域。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为:

(一)经济林补偿标准:经济林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2元(含1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苦丁茶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2元(含1.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耕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年每亩不超过840元(含84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区美丽办上报本年度补偿预算,申请本年度补偿资金。

第七条  区美丽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纳入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确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

第八条  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美丽办、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联合核定,区财政局、区美丽办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于次年3月31日前下达到各有关乡镇(街道)。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区美丽办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各有关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资金落实情况上报区美丽办。

第十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的其他各类补偿,确需另行补偿的,由区美丽办汇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美丽办定期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并进行绩效考评。区审计部门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数追回拨付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数据、重复上报,骗取或冒领补偿资金的;

(二)补偿资金不落实;

(三)挤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

(四)补偿后的经济林、苦丁茶仍旧进行施肥、喷洒农药等作业,补偿后的耕地仍未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美丽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洞头县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洞政办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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