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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文:桐乡力争在2019年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8年01月19日 12:05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加快推进桐乡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桐乡市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桐乡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嘉兴市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嘉政办发明电〔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到2017年底,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50%以上,基本完成城乡一体新社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8年底,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75%以上;到2019年6月底,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100%。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手续,登记的不动产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房地一体原则。先确地权、再确房权,做到房地主体一致。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的,重新确认权利主体。

(三)尊重历史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超占超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结合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四)试点先行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工作情况复

杂,工作量大,开展此项工作应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以标段为单位在完成一个试点村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3月-2017年8月)

成立市、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印发《桐乡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桐乡市农房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项目招标方案》。完成全市农房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招标工作,召开全市农房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动员大会。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2019年6月)

1.完成确权发证试点工作(2017年9月-10月)。在试点镇(街道)选定一个行政村先行开展试点,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基本情况调查、土地住房测绘工作,研究登记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农户进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

2.全面推进确权发证工作(2017年11月-2019年6月)。全面完成各镇(街道)农房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权籍图绘制、不动产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权籍权属调(核)查、不动产数据库入库及不动产房地数据挂接工作,测绘成果通过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验收,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一户一档”台帐。2017年12月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50%以上,基本完成城乡一体新社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8年12月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75%以上;2019年6月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100%。

3.完成违法确认查处工作(2017年9月-2018年12月)。 摸清违法用地时间、违法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情况;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确认,制订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按照处理意见及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对应当拆除的进行拆除,对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先行做好处理(处罚)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2月)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完成扫描建库工作,将登记资料统一纳入数字化管理;完成各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验收工作;总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建立日常更新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法院、督考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农经局、综合执法局和市三改一拆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农经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各行政村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住房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局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建设局(人防办)要会同镇(街道)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指导镇(街道)、行政村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月报告制度,各镇(街道)于每月1日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推进缓慢、质量不高的地方,市政府将进行重点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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