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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织金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8年01月26日 14:05来源:织金县政府点击量:0

为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毕节织金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织府〔2018〕1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织府〔2018〕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17〕92号)精神,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祥和的大局。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力防范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煤炭等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县人社局综合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工企业直接承担工资支付、各乡镇(街道)实施属地监管的管理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零拖欠。

三、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总工会)

(二)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同时要实现电子化信息处理。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部门,下同)报送用工信息,具体报送办法按《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层面的沟通和协调,以数据系统的统一为努力目标,力促信息处理的兼容和数据共享。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移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主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织府办〔2017〕280号),全县的矿山企业与工程建设领域一并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金额,将应付工程款中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责令有关单位补足或改正。(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人行织金支行)

(四)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机制。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推动银行代发工资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人行织金支行)

(五)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工程建设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

四、健全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六)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作用。施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的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障金。建立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制度,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人社局可以使用该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存储或补足工资保障金的,县人社局要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银监办、人行织金支行)

(七)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时要安排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日常保持额度为400万元。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支付保障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由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按不高于拖欠总额的20%的标准提出垫付意见,经县人社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拨付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具体操作垫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拖欠工资的企业或项目追回,并及时存入应急周转金专户。对因拖欠工资企业发生倒闭、关停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追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进行会商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不足额度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在当年的预算中予以补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信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各乡镇<街道>)

五、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诚信评价体系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大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县人社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收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投促局、银监办、人行织金支行)

(九)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投促局、银监办、人行织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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