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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附低保标准)

2018年01月29日 16:17来源:钟山区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六盘水钟山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其中2018年钟山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3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936元/年。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社区)社会事务(办)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扶贫工作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1+10”文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5〕117号)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8〕1号)安排部署,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局联合制定了《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钟山区民政局 钟山区财政局 钟山区扶贫开发局

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

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1+10”文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5〕117号)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8〕1号)安排部署,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2018年钟山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3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936元/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7〕4号)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确保全面小康不落一人。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城市低保保障工作的通知》(钟府办发电〔2017〕67号),将全区新增城镇属性村居现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转化为城市低保对象,将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完成时间。从2018年1月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5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并将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同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进行比对调整,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

(四)低保提标后的分类施保标准。

1、城市低保每月分类施保标准:

(1)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增发190元分类施保金;

(2)城市“三无”人员(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未满16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30元分类施保金;

(3)低保家庭中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95元分类施保金;

(4)低保家庭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所有成员、子女就学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增发65元分类施保金;

(5)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65元分类施保金。

2.农村低保每月分类施保标准:

(1)长期保障对象(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未满16周岁人员)、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和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成员、单亲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发65元;

(3)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5元;

二、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及省、市贯彻落实文件,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共同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要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各镇乡(社区服务中心)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正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三要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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