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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细则

2018年02月05日 14:47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昆明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6〕14号),切实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昆明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发展改革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负责统筹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投促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政务服务局、市国资委、市审改办、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帮助企业降成本工作。

第二章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条 围绕促发展、增活力,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牵头责任部门:市委编办)

第五条 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深化改革推进工作,尽快出台支持加快阳宗海风景区发展的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局)

第七条 提高网上审批大厅办件率,拓展网上办事功能,提升大厅综合性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局)

第八条 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必须全面使用电子化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交易,推进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远程异地开标评标。(牵头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局)

第三章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第九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落实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牵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强化企业招工公共平台建设,降低企业招工成本。采取政策宣传、上门服务、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充分利用昆明就业网,昆明就业直通车APP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及时向下岗职工提供企业招聘岗位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再就业问题。(牵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吸纳失业人员就业。鼓励全市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4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非国有企业当年吸纳安置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5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按具体招用人数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吸纳安置50人(不含)以下就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按规定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企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牵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等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将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9%。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在2015、2016年已连续两次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1.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次将缴费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落实好我市降低并细分8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困难企业认定,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按照国家、省级统一部署,积极落实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牵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第十四条 继续通过电力市场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全电量和符合条件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严格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力争全年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超过200亿千瓦时。鼓励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贯彻执行管道天然气全省统一价,推进我市大用户天然气直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工业用地

(一)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工业项目周期,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土地出让价款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属地政府通过土地评估、产业政策、市场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二)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土地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确定租赁主体、租赁价格、出让主体、出让价格等事项。土地租赁及出让方案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拟定,方案中应当明确地块坐落、面积、用途、租赁期、租金金额及缴纳方式、投资强度、土地移交及开竣工时间、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具体条件、出让价款及缴纳方式、出让年限等内容。土地租赁协议文本及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应当作为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公开,土地成交后,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租赁期满,未到达约定出让条件的,土地无偿收回。未按租赁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租金或土地出让价款的,每日按违约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土地租赁价格及土地出让价格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制定供地方案时,通过土地评估、产业政策、市场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照租赁时点确定的出让价格平均分摊至每年。土地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赁年限确定,也可在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赁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内合理确定。租赁及出让年限内土地总价款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此政策有调整的,按上位规定执行。(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六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收缴范围为商住用地,商住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标准》,商服用地主要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

(一)收缴时限

1.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2016年2月3日(含2月3日)前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建设占用坝区耕地(园地)的,须按照《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2〕49号)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6年2月4日(含2月4日)后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商业、住宅用地占用坝区耕地的,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20%的比例上缴省级财政。2015年以前(含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实施方案时涉及建设占用坝区耕地(园地)的,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须按照《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2〕49号)规定缴纳。

2. 市级和县(市)区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2015年4月29日(含4月29日)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市县两级缴纳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80%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后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商业、住宅用地占用坝区耕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先缴后补,在土地组价时不计入成本。非商业、住宅用地项目已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申请退还;尚未缴费的,不再缴纳。供地环节因规划用途改变,用地性质变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应在供地批准之前补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上述欠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项目中,如有正在向省人民政府报批申请减免的,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二)规范征收流程

1. 省、市两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流程:征转用地中涉及收取商业、住宅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20%的省级和10%的市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供地资料审查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后开具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款通知书,通知所在地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及时缴纳,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门备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已足额缴纳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供地批准手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费用未足额缴清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批准文件。

2. 县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流程:70%的县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县级国土部门通知缴纳。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供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缴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章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第十七条 积极协调客货运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争取省内企业运输的货运车辆夜间通行费用优惠政策,配合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政策。(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对符合铁路部门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协调铁路部门争取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在省级部门的指导下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加强与阿里巴巴等大平台的合作,充分利用阿里巴巴平台的优势资源和其强大影响力,做好宣传推广和招商,扩大入驻企业规模,为入驻企业做好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继续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项目的情况下,积极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电子商务创新应用项目、电子商务国际化发展项目申报国家电子商务重大工程项目。(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初步建成面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集中度高、市场辐射力强的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促局)

第二十三条 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服务经济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企业做大做强、人才引进培养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具体按《昆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促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对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钢材(含型材)、化肥(含饲料磷酸氢钙)、有色金属(不含原矿)、机电,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购配套材料、零部件,给予物流运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运费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半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六章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一)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强,成长性好且有初步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加强遴选和指导,继续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

(二)建设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需开具相关合规证明和有关审核备案文件等,一般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涉及投资项目核准、环保核查等的,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时限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步推进“财园助企贷”融资,在前期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力支持企业稳增长促发展,在全市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工业园区推广开展昆明市“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一)各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要建立企业审核推荐和贷后管理工作机制,成立“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做好园区应承担风险代偿保证金的筹集工作,尽快开展符合条件企业的审查、推荐工作,充分发挥“财园助企贷”融资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

(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财园助企贷”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园区的年度考核,对“财园助企贷”融资工作开展好、绩效明显的园区给予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充实园区“财园助企贷”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市属投融资公司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质量。(牵头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一)投融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金融、产业等相关政策,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要征集多家金融机构比选竞争,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提出的综合融资成本、期限、增信措施(抵质押物)等要素进行优劣比较,确定最佳的融资方案。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对于金融机构提出的需出具的融资要件,既要满足“可融性、可贷性”条件,又要符合现行政策、法规,并由投融资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要主动向市属职能部门沟通咨询,共同对融资要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将意见反馈给金融机构,进一步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融资公司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并由分管市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

(三)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融资公司要根据自身债务还款期限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科学设计融资方案中的融资期限,确保资金需求与融资期限的有序匹配,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要切实研究制订到期债务的偿还预算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到期债务的按时偿还。

(四)合理控制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率超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投融资公司融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上限的融资事项,投融资公司要事先向分管市领导作专题汇报,制定更为详细的融资方案。并就融资成本超限的原因、融资洽谈过程、融资合作方性质等进行说明。

(五)市属投融资公司要积极争取国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要合法、合规使用省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务置换债券资金和政府过渡性债务置换资金,加大对期限短、成本高的债务置换力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属投融资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质量。严格执行《昆明市市属投融资公司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把综合融资成本率、亿元净资产融资额等作为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实现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对能有效控制融资成本的投融资公司给予奖励,其中企业负责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牵头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职能,搭建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平台。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多渠道融资,积极引导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与优质投融资公司、民营企业建立融资对接、项目推介平台,加强金企对接,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牵头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第三十条 推动我市要素市场建设,引入省外先进金融资源及优质融资模式,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发挥金融在市场中的引导作用。(牵头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情况,合理控制融资担保机构布局和数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组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其打造成为昆明市融资担保行业龙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牵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昆明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牵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利用成本较低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专项债等逐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改善融资结构。(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首期统筹安排6000万元,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1:1配套出资,设立昆明市小微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专项用于为我市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且有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第七章 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第三十五条 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至30万之间(含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第三十六条 认真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和生产经营成本。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三十七条 取消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昆政办〔2014〕33号)规定,已缴纳了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不含利息全额退还。由企业持缴款凭证到原保证金执收部门办理退款手续。(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执行,督促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抓落实,执收单位要做好收费政策的解读和服务工作,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加强对涉企单位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章 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三十九条 鼓励我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组织实施包括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新产品产业化及创新平台能力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一)申报时间及程序。补助按半年申报,一年申报两次。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技术研发或技术转让金额的发票、合同、记帐凭证,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经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部门,并兑现到企业。

(二)支持标准。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四十条 引导和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一)支持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建成投产或2017年已经开工建设且在2017年内可建成投产或者完成主体装置建设;节能技改项目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年可实现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不低于150万千瓦时)。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节能量计算说明等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经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且经统计部门核定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牵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一)申报时间及程序。规模以上企业所实施的研发项目须在每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先行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在次年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上一年度《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绩效,经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统计局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按财政经费使用程序向企业拨付补助经费。

(二)支持标准。按照其核定的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分为4个档次,分别给予4%、3%、2%、1%的补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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