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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乐山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2018年02月07日 10:35来源:乐山市政府点击量:0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乐山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市场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法交由专业化的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其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向机构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享受相关税收、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自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引导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居间服务。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4.鼓励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二)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5.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存量房资金监管和信息备案平台建设。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房源信息发布和核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6.完善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制定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规则,建立房屋租金定期发布制度。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全面、准确,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7.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8.有序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立足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9.完善供地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和城乡规划要求,在保障有效供应的基础上,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划拨、出让方案以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住宅建筑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等条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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