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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秦安县西川镇宋峡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02月07日 16:53来源:泰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2月7日,泰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秦安县西川镇宋峡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表示将征收天巉公路以东、黑龙屲以南、葫芦河以西、二水沟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快看看有你家吗?

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征求《秦安县西川镇宋峡村改造提升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秦安县西川镇宋峡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请广大公众及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内(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7日)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递交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县住建局二楼)。

联 系 人:马建忠

联系电话:8885317

附件:《秦安县西川镇宋峡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附件

秦安县西川镇宋峡村

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西川镇宋峡村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天平高速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城区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川镇宋峡村进行改造提升,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天巉公路以东、黑龙屲以南、葫芦河以西、二水沟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进行房屋征收。

三、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

秦安县西川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二)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五、征收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安全征收的原则。

(三)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先签协议,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

(五)坚持按期签约拆除,给予奖励的原则。

七、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及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一)宅基地合法性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等为依据;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由村级组织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二)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后,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超过二层部分的房屋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抢修抢建及违法建筑的不予评估,一律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八、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与方式

(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以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为准,实物安置2套(总面积200平方米)房屋。

户籍界定在宋峡村并参加本村集体利益分配的村民,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再无其他合法宅基地的,人均享受40平方米实物安置面积。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实物安置

(1)被征收人以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为准,实物安置2套(总面积200平方米)房屋(考虑楼层差价)。

(2)以界定的户籍人口为准,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下的,按被征收人人均享受40平方米实物安置面积计算,不足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缴800元。

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人人均享受40平方米实物安置面积计算,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缴800元后,可按应安置面积选择第3套安置房。

(3)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85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大于应安置总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均价3850元补缴;10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优惠价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考虑楼层差价)。

(5)实物安置房源和选择方式

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房源位于宋峡村,共有房屋700套。其中:户型和面积分别为A户型(三室两厅)128平方米,B户型(两室两厅)115平方米,C户型(两室一厅)98平方米。

最终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安置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安置房的选择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楼房户型无效。

2.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界定的户籍人口为依据,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下的一处合法宅基地,按被征收人人均享受40平方米实物安置面积计算,不足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补缴800元后,按照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每平方米3850元计算予以货币补偿。

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一处合法宅基地,按人均享受4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补缴800元后,每平方米3850元计算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三)非住宅的征收补偿

1.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2.对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临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用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部分,以“1+0.5”的方式,具体参照本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2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2.选择实物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剩余部分在安置房交房之日结算发放。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十一、宅基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以0.3亩为标准。小于或等于0.3亩的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大于0.3亩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照每亩12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二)对土地部门已审批但未办证的宅基地,其超占(超过0.3亩)部分按照每亩9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房2套(总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励20平方米的实物安置面积,选择实物安置房2套(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二)为避免被征收人抢建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及其它影响环境的情形发生,被征收人以一处合法宅基地(0.3亩)为准,且再无其它任何建筑,对合法宅基地内未修建的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8万元;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5万元;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3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三、特殊人群安置补偿办法

涉及被征收的五保户、孤儿,由政府负责安置。

十四、补偿协议

(一)由秦安县西川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由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原则上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要求自行拆除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征收部门批准后,方可自行拆除,自行拆除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负责。

十六、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秦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规划局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县国土局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工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八、本方案仅适用西川镇宋峡村,由秦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西川镇,位于秦安县城西近郊,东接兴国镇,西邻王窑乡,南靠千户乡,北与叶堡乡相毗连,最南端和北道区西坪乡相濒临,东临河谷地带,葫芦河由北向南流经东部边缘,西小河自西向东流经11个村汇入葫芦河。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不到1公里。国家重要的“四纵四横”铁路网徐兰客运专线的最西段宝兰客运专线经镇区而过,宝兰高铁秦安站坐落于此,310国道纵贯下王峡村至龙洼村共长17公里,泾(川)甘(谷)公路、秦(安)王(窑)公路穿境而过,秦安县“城市名片道路”成纪大道与镇区大道相连并称成纪大道,秦安县互通立交在此形成全县最重要的交通枢纽,是秦安县发展进程地势良好的一大重镇。现已成为秦安县城市发展规划的新城区,属于县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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