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留用地安置政策,规范留用地管理和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提出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现我委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就该意见及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附件2)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8年2月14日—2018年3月10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土地征收储备处,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8351519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gzsggwzscbc@126.com)或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土地征收储备处,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393499)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土地征收储备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留用地安置政策,规范留用地管理和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实行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
(一)明确留用地核定比例。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二)确定实际征地面积。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红线总面积扣减该村居住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可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根据需安置户数、村民住宅复建面积等情况由征地单位和区国土规划部门测算,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明确。
(三)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是确定留用地面积、证明留用地性质的文书,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均需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和征地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核定留用地指标:一是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由征地单位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二是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征地实际情况,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依据,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四)加强留用地台账管理。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确定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五)留用地指标调整。存在以下情形的留用地指标,按照“谁核定,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
1.征地项目未获批准且不再征收的(已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除外);
2.征地项目实际批准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3.征地面积应扣减的安置区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4.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1类情形直接注销原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其他情形中如留用地指标重新核定后指标减少,但原留用地指标已兑现,包括选择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已完成兑现,或与其他指标合并实物留地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指标不足调整部分做台帐登记处理,在该村今后新增征地留用地指标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