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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2018年03月05日 09:27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澄政办发〔2017〕1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江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耕地耕作层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产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是严格土地管理,落实守土职责的必然要求。江阴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耕地耕作层尤为宝贵,各镇街园、市有关部门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不断提升我市耕地质量。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市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共同推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其中市国土局、市农林局负责全市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牵头组织、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和协调工作;市农林局会同环保局负责耕作层质量认定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作层运输的管理、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方案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建设占用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三、实施步骤

(一)提交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申请。全市范围内各类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用地项目)以及其他导致耕地耕作层损毁的用地行为,符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条件、涉及耕地面积超过10亩的,应按照“应剥尽剥、能覆尽覆”的原则,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土地复垦整治、低洼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镇绿化工程等建设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在完成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报批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国土局、农林局分别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申请,明确建设占用耕地报批地块(项目名称)、涉及村组、用地面积、地类、四址、耕作层剥离面积和计划开工时间等。

(二)开展耕作层质量认定。市农林局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市环保局开展耕地耕作层质量测评,并及时向市国土局、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测评报告,测评报告应明确耕作层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经测评符合耕作层剥离标准的,应实施耕作层剥离。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一般为30厘米。因耕作层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等原因不符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标准的,由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三)编制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市农林局出具的耕作层质量符合标准的测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报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占用耕地类型、面积、土壤质量等情况;2.剥离耕作层面积、深度,剥离方式与工程量测算;3.剥离土壤的再利用方式,其中用于堆放存储的,需明确堆土区域、堆土高度、存储时间及管护措施等;4.工程资金预算,工程进度安排和完成期限。

(四)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尽快按照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工程。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的监管。施工单位在运输耕作层土壤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五)加强耕作层堆场管理。剥离的耕作层原则上应在本镇(街)范围内直接利用,尽可能减少堆场管理。确实暂无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应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送至指定堆放点,以作备用。堆放点存储的耕作层要集中堆放,一般高度不超过3米,存储时间不超过1年。堆放点所在镇(街)要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及时核对运入、运出堆放点土方量,合理调配存储土壤用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防止出现偷盗土方,安全隐患、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壤等问题。

(六)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验收。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堆放存储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国土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提供的内容包括: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剥离区域前后现场照片,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堆放点现场照片,耕作层剥离土方测量数据以及运入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区(或堆放点)的土方量数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监理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市国土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会同财政、农林、环保等部门组织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国土局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四、资金保障

(一)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建立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耕作层剥离、运输、储存管理、堆放场地租用、耕地质量测评、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编制和监理等费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行招投标管理,市财政按每亩总费用不超过1.2万元控制,项目完工经审计验收后按实拨付,按年度结算资金。

(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资金来源列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支出,根据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考核监管

(一)强化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考核。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纳入各镇(街)年度重点工作和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强化耕地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监管。市财政、国土、农林、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监管,规范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中违反党纪政纪的,严格依纪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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