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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镇区临时救助标准按当月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附政策解读)

2018年03月05日 16:10来源:中山市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中山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其中镇区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镇区分级负责制。

市级临时救助和镇区临时救助分别负责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级临时救助工作及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镇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区、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以下救助对象实施市级临时救助: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

(二)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八条 镇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镇区以下救助对象实施镇级临时救助: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以外的对象。

(二)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未领取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外来人员突发事故善后处理经费给予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十一条 市级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3次。

处理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救助,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镇区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有条件的镇区可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提高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次数,具体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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