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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07日 09:21来源:桃源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桃政发〔2017〕13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桃源县土壤污染-摄图网

《桃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桃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令第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县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底前,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每5年开展1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所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以县环境监测站为主体,社会监测机

构参与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满足相关规定。2018年底前,实现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电子政务办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托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库,构建桃源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国家、省、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动态更新。实现土壤调查监控、土壤环境监测、土壤修复工程管理、公众参与等过程的信息化、可视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电子政务办等参与)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整章建制,健全管理体系

(一)制订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业地分类管控等规章制定。(县政府法制办、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产粮(油)乡镇、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城建成区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全面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类别划定,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预防保护、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等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耕地等级分类清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核,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的耕地。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发展循环农业,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国资局等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特别是稻米镉超标问题,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用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里下达的目标要求。(县农业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计划,争取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和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省里下达的目标要求。(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等参与)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桃源县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建立完善管理措施,严格建设用地用途管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住建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确保满足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严控新增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

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七、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一)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县科工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科工局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取缔、淘汰非法采金、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与评估验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县环保局、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强化综合利用措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及特别批准除外)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报废汽车拆解、废轮胎再生利用项目,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二)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继续加大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设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设施,自2017年起开展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主要农作物面积分别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要求。(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管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杜绝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企业,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农业发展试点,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示范。(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政府、村(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垃圾清运与处理系统,鼓励垃圾分类,支持区域统筹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项目,实行集中处理,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018年前,完成全县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对风险较高的垃圾填埋场要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落实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完善防渗、渗滤液处置等措施,全面封场及确保渗滤液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规范化处置污泥,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依法取缔。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落实治理与修复规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湖南常德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落实重点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成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里下达的目标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环保部门定期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建立通报制度,县环保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机制,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九、加大开发引进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探索组建桃源县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机构和防治专家库。探索砷、镉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重点在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国内领先技术力量

的支撑作用,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我县实施。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积极引用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材料(药剂)。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场地修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土壤砷污染治理、农田镉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引进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管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乡镇为主体”的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环保局牵头)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两级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现土壤防控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并及时向县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科工局、县电子政务办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新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着力解决一批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牵头,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以土壤污染防治为主题,制定宣传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新局、县网信办、县商务粮食局、县科协等参与)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当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县环保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 2019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常德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

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国资局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分年度对部门和各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

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等参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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