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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1号)

2018年03月12日 11:18来源:新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新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7〕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7〕10号)精神,结合新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解决农村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农村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健全完善政策衔接、运作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工作方法

(一)明确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应当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和审批程序参照《信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信政〔2017〕10号)执行。

(二)丰富救助供养内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按季度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及时对集中供养人员以实物等形式予以适度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将农村特困人员纳入五道医疗保障线,即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再由县财政补助保障资金补充报销。县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4.提供殡葬服务。集中供养的由各乡镇(区、街道)敬老院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各乡镇(区、街道)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供养对象当年享受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提供住房保障。对住房困难或不安全的分散供养农村特困对象,原则上由各乡镇(区、街道)、村统一组织承建,新建的房屋产权归村集体,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居住,建房资金由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予以保障。特困对象本人或其近亲属自主建房的,房屋产权归其本人。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享受教育救助相关政策。

(三)灵活救助供养形式。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类。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委托亲友家庭托养、寄养。无劳动能力的和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则上要纳入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也可纳入集中供养,实行“开放式”管理。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以及重度残疾、常年有病和高龄老人,无人代养的,全部纳入集中供养,实行“封闭式”管理。

2.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所在乡镇(区、街道)或邻邦乡镇敬老院,各乡镇(区、街道)完善好供养服务协议;农村特困人员中患精神病传染病需要集中供养的,委托有资质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

(四)提高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照料护理费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2017年分散供养对象4096元/人/年,集中供养对象为5200元/人/年。自2018年1月起,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200元/人/年,集中供养人员医疗门诊费按1000元/人/年予以保障。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综合评估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参照全县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月),按全自理10%(142元/月),半自理25%(355元/月)、全护理50%(710元/月)落实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直接拨付到所在敬老院统一使用,供养人员每月发放不少于80元零用钱。

(五)完善救助供养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农村特困人员由所在乡镇(区、街道)负责分类管理。集中供养对象在各乡镇(区、街道)敬老院管理。提高乡镇敬老院管护人员工资待遇,各乡镇(区、街道)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按专职副院长月工资2000元、炊事员月工资1800元,其他管理护理人员月工资1500元标准发放。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救灾办共同制定《新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护理人员工资发放考核办法》,会同各乡镇(区、街道)加强巡视巡访,切实发挥管护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和敬老院高效运转。对在乡镇(区、街道)敬老院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工作突出的管护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政府统一办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按床位数180元/人/年)。各乡镇(区、街道)敬老院办公经费按入住特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各乡镇(区、街道)民政所办公经费按每乡镇(区、街道)5万元予以保障,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分散供养对象由各乡镇(区、街道)、村负责管理,各乡镇(区、街道)、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特困人员四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县民政局、救灾办按照料护理标准每季度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并加强护理人照料护理工作的巡视巡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乡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乡镇(区、街道)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担负起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局、救灾办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县民政局负责切实负起业务主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确保救助供养工作落到实处;县卫计委负责督促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明确专人负责,提供日常诊疗和康复服务;县教体局负责负责解决农村特困人员教育救助问题;县发改委负责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及时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县住建局负责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对乡镇敬老院房屋和农村危改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要按程序报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县财政局负责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县食药监局负责乡镇敬老院食品安全;县编办负责支持和指导各乡镇(区、街道)依法完成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县文广新局负责支持乡镇敬老院建设老年文化设施、配备体育健身器材;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乡镇敬老院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具体指导和检查验收;县残联负责指导乡镇敬老院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员提供康复服务;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安监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三)提升管理水平。根据《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新政〔2015〕61号)精神,继续落实财政奖补政策,通过改扩建、改造提升、配套设施等途径,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升乡镇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重点推进乡镇敬老院设施达标,使生活用房、无障碍设施、安全监控系统、食品安全和用电设施等符合规范,增设和配备多功能护理床、轮椅、拐杖、增高坐便器、坐便器助力扶手、移位车等器材,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需求。配套完善敬老院活动室、医务室、卫生间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套文体娱乐、康复护理、取暖降温、休闲健身等生活设施。配齐配强管理和护理人员,管理人员与供养对象按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按与全自理供养人员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配备。管护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乡镇(区、街道)负责选聘、管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依法开展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展“院民经济”,实现“以副补院”。以市县先进敬老院创建为抓手,灵活形式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丰富院民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养老机构、志愿者和农村特困人员近亲属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别是照料护理工作。

(四)强化资金保障。县政府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优先安排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和完善配套设施资金,县政府每年评选表彰5个先进敬老院和10名管理、护理工作先进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和2000元。具体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救灾办负责落实。

(五)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区、街道)要落实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主体责任,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应集中供养的对象必须全部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在加强敬老院建设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分散供养对象生活状况和护理人护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脱贫攻坚责任组要落实包村责任,对生活不能自理、住房和饮水不安全、生活质量差的对象,统一组织集中供养。村(居)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护理人照料护理职责,监督照料护理协议的落实,重点加强分散供养对象中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跟踪服务管理。县直各帮扶单位要落实单位帮扶责任,重点对分散供养对象中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日常救助帮扶,确保其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县监察局、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要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作为督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资金使用情况、供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7年12月18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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