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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3月15日 09:36来源:范县政府点击量:0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政〔201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5日

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安排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扶贫、发改会同教育、卫计、民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乡镇、投资平台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全县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资金用途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策性收益、社会捐赠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以及纳入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以县乡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贫方面的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

第六条 据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围绕转移就业、产业扶持、社会保障、特殊救助等路径,通过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金融带动、资产收益、公共服务等项目的实施,确保全县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八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通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拿出分配意见,列入21305下相应科目;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集中资金推进脱贫攻坚。

第十条  攻坚期内,县政府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余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复后,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到相关部门,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部门决算。收到上级下达指标后要及时调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拨入统筹整合资金报账户管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账户资金的管理,要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复、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账凭据,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用款申请后,直接将项目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业务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按照报账制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扶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凭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扶贫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合同文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项目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扶贫部门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扶贫部门应当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同步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项目受益贫困群众、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对脱贫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负责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三十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结果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县,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通报表扬,对达不到要求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县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材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10.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支出;

11.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扶贫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项目调整方案;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5.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有关责任单位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3.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虚列支出、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

5.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8.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9.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的;

10.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的;

11.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12.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的;

13.审核、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的;

14.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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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范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类项目分类管理明细表2.范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报账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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