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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黔南州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

2018年03月28日 09:53来源:黔南州政府点击量:0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黔南府办发〔201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脱贫攻坚工作,减轻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办丧治丧负担,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全州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在全州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力争到2020年,在2017年底实现各县(市)城区集中治丧、遗体火化、生态安葬“三位一体”的基础上,2018年底,各县(市)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力争有3个县(市)实现城乡火化全覆盖;到2020年,全州所有县(市)城乡实现基本殡仪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生态安葬;全州火化区的火化率达到45%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覆盖60%以上的建制村。

二、实施基本殡葬惠民政策

(一)着力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殡葬保障体系。一是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运输、保存、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免费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经营性公墓在规划建设中,要为困难群众建设以树葬、草坪葬、花葬和卧碑葬等节地葬法为主要内容的墓穴、墓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3—5年内针对节地生态葬法给予奖励支持或减免遗体接运、存放、火化费用等。三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火化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二)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强化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一是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环保设施设备,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二是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三是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要以民为本、提升服务,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以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确保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做到明白消费和自主选择。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服务质量问责制。

(三)依法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一是规范行政审批。公墓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二是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州公墓建设规划的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含林地)手续。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超面积大墓和建亭台楼阁、雕龙画凤的豪华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方,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已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三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政府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鼓励节地合葬方式,除必要的人工费用外,不得以合葬为由增加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四)严格监管经营性墓地建设标准、墓地及设施出售价格。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墓地的依法管理,强化以年检制度、专项督查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严防经营者炒买炒卖墓地,严禁在建设期内未经验收预售墓地。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家庭成员自用外,墓地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二是要规范经营性墓地建设面积,提高节地生态安葬和土地循环使用利用率、墓区绿化率。城乡骨灰安放(葬)设施坚持企业投入和经营管理相结合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非法牟利。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五)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一是各县(市)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促进殡葬服务和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的建设和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二是殡葬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严格将殡葬活动中的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项目分离。三是重点解决殡葬改革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各县(市)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开展文明治丧活动的需要。

三、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州内各县(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黔南州户籍的下列居民。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等需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因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烈士子女。

3.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军休、离休干部;全日制在读未成年的困难学生;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等“三留守人员”。

4.纳入政府脱贫攻坚的困难帮扶对象或正在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残障人士;

5.非国家机关、企(国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二)非本州户籍的下列人员。

1.在我州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黔南籍的学生;

2.驻黔南部队现役军人、无黔南州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4.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5.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却自愿选择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

6.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7.在黔南州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四、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普通车遗体接运费和骨灰运送费;

(二)3天以内(含3天)冷藏(冻)遗体存放费;

(三)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

(四)洁具袋费,遗体消毒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五)1年的骨灰寄存费(含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六)提供价值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坛)一个。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施行免除,丧者家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者选择非上述项目所列的更高服务档次的其他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者家属自行承担。

五、生态安葬奖补措施

对属于黔南州户籍的所有逝者选择骨灰入葬公墓并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草坪葬、树葬、深埋、撒散等),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户籍管理原则,予以每例兑现奖补不低于1000元。

六、资金来源

符合本《意见》规定对象的免费、奖补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

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按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另有政策性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工作保障

(一)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县级惠民殡葬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遵照《意见》要求,按照因地制宜、便民惠民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及细则,加强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惠民殡葬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群众满意。

(二)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保障机制,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合力。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滥埋乱葬,加强殡葬行业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公墓价格,加大对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查处力度。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厉查处毁林造墓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严格墓地建设的环境评估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公安部门要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交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大街、社区小巷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扰民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监察,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中的不作为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县(市)有关部门、各单位、镇乡(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内殡葬事务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员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三)强化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督查督办和情况反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贯彻实施好本《意见》。各级民政、财政、发改、卫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全州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政策兑现落实;要加强对属地殡葬服务机构的执法和监管,确保殡葬服务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县(市)殡葬服务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在醒目位置公示惠民殡葬政策,兑现服务承诺,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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