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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29日 16:40来源:灵丘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印发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丘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山西省和大同市的决策部署,立足灵丘县情和发展情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推进我县建设面向京津冀地区宜居、宜业、宜游山水特色城镇提供保证。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大同市下达指标为准)

(四)工作重点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重点区域开展。

1、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

2、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3、重点区域:

重点粮食蔬菜等农产品保护区

污水灌溉区的农田

重点企业影响区、产业聚集区、以往调查发现土壤环境超标区

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城市建成区的工业遗留场地和重点企业工业用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管理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省、市两级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山西省及大同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山西省及大同市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卫计局等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配合省、市两级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同时,根据我县重点行业企业分布情况,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数量,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土壤中生物富集性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按照山西省和大同市有关要求,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等

3、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020年底前,为环境监测部门配备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及分析等相关设备,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等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数据,建立灵丘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多部门数据有效集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按照国家、山西省及大同市相关要求,加强数据共享,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教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

(二)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每年按规定的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等

(2)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等

(3)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环境执法单位要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工商质监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污染设施或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土壤污染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和大同市有关要求,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步开展灵丘县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

(2)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农委、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等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2)定期对各乡镇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4)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保及治理修复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保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

(5)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6)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7)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8)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同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面积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等

4、全面严格管控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

(2)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县农委

(3)按照山西省和大同市有关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等

(4)按照山西省和大同市有关要求,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县农委

(5)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组织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落实国家、山西省和大同市有关生物农药、引诱剂的管理制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明确管理要求

(1)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

(3)2017年起,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

(4)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

2、落实监管责任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等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3)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4)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3、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2)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等

(2)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3)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

(4)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5)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县畜牧中心等

(六)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矿污染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我县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需完成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4)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县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逐步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6)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7)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业局等

(8)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等

(9)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10)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11)加强煤矸石、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2)2017年底前,开展全县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此类活动较为集中的区域要依法划定范围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13)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2、控制农业污染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

(2)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等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牵头单位:县畜牧中心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等

3、减少生活污染

(1)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害化评估;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市政公用局等

(2)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封场处理,并由垃圾填埋场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对封场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开展评估监测。

牵头单位:县市政公用局

参加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3)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市政公用局

(4)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5)继续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6)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7)减少过度包装。

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8)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住建局等

(2)以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委等

(3)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及其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2017年起,每半年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起,按照省、市两级要求开展我县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的综合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2、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灵丘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科教局、县财政局、县市政公用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卫计局、县交通局、县人行、县银监局、县文化局、县供销联社、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县监委、县公安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常务副职与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

依据山西省和大同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由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国土局共同组成的灵丘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全县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县国土局等

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协调机构,工作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主要措施中的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5、成立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机构

在县环保局成立土壤环境管理科(股),专职负责土壤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市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起草、拟定所辖区土壤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时组织耕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更新调查;参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6、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评估

1、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县政府分年度对各乡镇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加大投入激励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大财政投入

(1)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

(2)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销联社等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4)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委等

2、发挥市场作用

(1)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

(2)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县人行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

(4)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保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保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信用山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人行、县银监局等

(5)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等

3、加大科技投入

(1)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技术相关领域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成果转化。

牵头单位:县科教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

(2)鼓励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科教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科教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工商质监局等

(2)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四)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

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2、引导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3、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教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文化局、县发改局等

“十三五”是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灵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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