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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市白马泾路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04月03日 11:57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4月2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白马泾路(马鞍山路-312国道)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表示将征收玉山镇苏州塘部分区域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关于对白马泾路(马鞍山路-312国道)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白马泾路(马鞍山路-312国道)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昆山网站(http://www.ks.gov.cn/)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sszsban@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75号,昆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15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地点:仓基街社区;接待人:唐雪勇;联系方式:36607539。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特此通告。

附件:白马泾路(马鞍山路-312国道)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附件:

白马泾路(马鞍山路-312国道)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具体楼号:玉山镇苏州塘3号、8号、10号、12号、14号、18号、21号、22号、23号、34号。(上述门牌均为公安编号,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10户,均为住宅,建筑面积约2885平方米(含未登记建筑面积)。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人。

三、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附房和宅基地外的建筑,不作产权调换,不享受奖励系数、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2.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3. 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通过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正。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 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数为:

住宅房屋:13000元/平方米。

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已经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3. 计户规则

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住建〔2013〕123号) 文件规定执行。

4. 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1)房屋所有人的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

(2)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征收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规划、国土、住建三个部门结合房屋所有权证、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2000年前航拍测绘图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多种因素,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主房、附房及宅基地以外的建筑进行认定。

(3)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经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后,若测绘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测绘面积认定;若测绘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认定。

超过原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建筑,不作补偿。

(4)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住建〔2013〕123号) 文件规定执行。

5. 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奖励

(1)补偿奖励标准:

已认定为主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 补偿奖励系数0.23

(3)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7. 选择货币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奖励标准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

具体计算方法为:已认定为主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仅指建筑物评估,不含装潢、残值、补偿奖励系数等)×10%。

8. 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的价值

由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9. 搬迁补偿费

按已认定为主房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两次搬迁发放补偿费。

10. 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原宅基地上已认定为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被征收人,书面通知交房后,发放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若被征收人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且既有现房又有期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已认定为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乘以期房占总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发放,书面通知交房后,发放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11.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已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支付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

12. 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补偿按房屋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按二次移机补偿)。

13. 房屋征收搬迁奖励费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接收手续的,已认定为主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14. 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减去房屋建筑面积后,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后补偿。

15. 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按昆政规〔2013〕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江南吉祥里(N-13地块)(一期)住宅房屋共40套(期房),建筑面积约470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价值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

(二)安置房安置标准

已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原则上只能选购一套住宅,若被征收人为所在村户口,且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可选购20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

已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选购安置房的套数,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选购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不得超过原主房建筑面积乘以1.4的范围内。

(三)住宅房屋安置房价格

江南吉祥里(N-13地块)(一期):均价13500元/平方米。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办理完旧房交接手续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小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

八、拟定的签协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九、拟定的搬迁奖励期限

搬迁奖励期限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其他

《关于对昆山市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等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昆住建〔2013〕1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及补助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昆政规〔2013〕2号)及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同时在征收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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