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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附征收范围)

2018年04月03日 15:37来源:三原县政府点击量:0

为了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园区形象,三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的公示。征收范围包括城关街道办南道村及周边项目用地范围内,东至中石油加油站西墙,西至西铜高速二通道南北引线,南至泾惠渠二支渠,北至池阳街西段,占地约270亩(不含二支渠北侧已征道路占地)。

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三原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三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拟对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区内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征收,现将《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4日。

公示期间,望广大群众对方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29-32266820。

附件:《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城关街道办西关南道村棚改项目是三原县人民政府为了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园区形象,改变我县人居环境引进的重大项目,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三原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三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拟对该项目占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及建筑予以征收,为此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征收范围、期限、办法和部门

第一条  征收范围、期限和办法

一、征收范围:城关街道办南道村及周边项目用地范围内,东至中石油加油站西墙,西至西铜高速二通道南北引线,南至泾惠渠二支渠,北至池阳街西段,占地约270亩(不含二支渠北侧已征道路占地)。

二、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

三、征收办法:

县旧城改造办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经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实施。由城关街道办认定项目区人口,结合地面建筑物、构造物的评估结果,按照方案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城关街道办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条  征收单位及实施单位

三原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三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三原县城关街道办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被征收人

在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南道村及其周边项目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红线内,具有合法宅基地手续的房屋、构造物,祖遗院落房屋、构造物,租赁土地上的房屋、构造物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办法和争议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3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三家以上(含三家)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城关街道办组织被征收人选出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人”),由代表人协商从三家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若被征收人3日内不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城关街道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由县国土资源局在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签选定一家开展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依据中纪办【2011】8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依据评估结果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充分计算土地差价、规费缴纳、建筑成本差价等因素,对其房屋、装修及构造物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评估,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县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由县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专家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收人资格、房屋产权和面积等的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公安机关在册户籍为依据,由城关街道办核实,经所在村委会确认后并进行公示,最终家庭成员依照公示后的结果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被征收人家庭成员:

1、征收公告发布前出生但未登记的新生儿,非自身或家庭原因未上户口的;

2、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的;

3、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的;

4、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但未取得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家庭成员资格:

1、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死亡未注销的;

2、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未注销的;

3、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4、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认定

按照有房屋产权证件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户主为准;无产权证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为准;征收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城关街道办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补偿款由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待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按被征收人的协议解除监管;人民法院有判决、裁定结果的按判决、裁定结果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本方案的“每院房屋”中的“院”是指在合法取得的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居住的各户元素的集合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的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均称构造物。

一、房屋的面积认定按照有房屋产权证件载明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件的办理日期截止公告发布之日);无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未载明建筑面积的,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算,依住建部门、测绘机构和被征收人三方签字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

三、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隔热层等和房屋主体结构相同的,按规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简易钢结构、简易棚及其他临时设施不计入建筑面积,按构造物对待。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的房屋面积和扩建、改建增加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原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有效面积。原房屋无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单元房有效面积的认定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算;独院主体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主体外符合房屋标准的门房和灶房的面积视为有效面积,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算;独院主体房屋三层以上(含三层)为复式结构,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建设完成的,均视为有效面积,有效面积为享受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的面积,有效面积的认定依住建部门、测绘机构和被征收人三方签字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条  补偿安置方式

1、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造物等均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形式分为纯货币补偿、统一在城镇建成区外划拨宅基地统规自建房屋(简称统规自建)和就近在梧桐华池小区指定存量商品房安置(简称存量商品房安置)三种方式;产权调换由河槽村安置房进行回迁安置。

2、有效面积之外的房屋、门楼、围墙、饮水井和井房等构造物只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其它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  村落占地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村委会、广场、村道和公共设施等占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统一和村级集体组织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和结算,地面附着物或附属物另行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时按照县政府相关审批文件批准面积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三原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三原县城镇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或构造物占地面积的补偿方式参照本款执行。

选择统规自建补偿安置的,其宅基地采用置换方式,不再另行补偿,原则上不超过0.3亩。

土地法颁布前的宅基地,视为祖遗宅基地,参照前款规定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建房屋的宅基地,对宅基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各类树木、花草等地面附属物及灌溉井随土地征收一并补偿,不列入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二条  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一)纯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的,需提交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保证不再另行要求住房安置的承诺书等,经村两委(社区)、街道办盖章认定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

2、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的,在有效面积评估价款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城关街道办制定,其他建筑的补偿按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3、协议签订流程及各款项支付程序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4、征收公益事业用房及其地面附属(着)物或非公益事业用房及地面附属(着)物,实行一次性纯货币补偿。

(二)存量商品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梧桐华池指定存量房的,在有效面积评估价款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城关街道办制定,其他建筑的补偿按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2、选择梧桐华池存量房进行安置的,安置存量房价格原则上低于当地房地产市场均价。协议签订流程及各款项支付程序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城关街道办按照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号码,被征收人依照号码的顺序,按规定时间在梧桐华池小区指定存量房选择单元、楼层和户型。

(三)统规自建补偿安置

1、城关街道办在充分听取安置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统规自建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统规自建进行安置的,在有效面积评估价款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城关街道办制定,其他建筑的补偿按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3、协议签订流程及各款项支付程序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城关街道办按照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号码,被征收人依照号码的顺序,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区域内选择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0.3亩)。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户型及其他

安置房为河槽村安置房,面积约为(具体以实际房屋面积为准):

A户型:90㎡     B户型:120㎡     C户型:130㎡

安置房为清水房,即毛墙、毛地,入户门、窗户安装齐备,水、电入户。每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必须最少有一套为阴面。

安置房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享受国有划拨土地相关政策。

(二)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有效面积内1:1的比例安置,在有效面积评估价款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城关街道办制定,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的方式执行。

被征收人按照原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有效面积进行回迁安置,回迁安置均价以该楼盘建设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安置房面积大于有效面积10%(含10%)以内的,相差部分仍享受回迁安置均价,安置房面积大于有效面积10%以上的,相差部分可享受市场优惠均价(原则上低于该楼盘的市场均价);安置房面积小于有效面积的,按照市场优惠均价和回迁安置均价的差价进行补贴

被征收人原房屋无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有效面积内,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回迁安置。其他建筑的补偿按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被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结果与城关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城关街道办,城关街道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搬迁费和过渡费;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屋交城关街道办,由城关街道办按协议约定的安置方式计算补偿款,互找差价进行安置,并注销房、地产权。同时,城关街道办按照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安置房选房卡,被征收人依照选房卡的顺序,按规定时间在指定的回迁区域选择安置房单元、楼层和户型,逾期不回迁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

(三)被征收人仅有一处房产,户建筑面积不足60㎡,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享受民政局最低社会保障待遇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面积为90㎡(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的成套单元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人不再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

(一)征收单位用房,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报三原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共有同一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共有人同意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宗教团体所有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按照国家和县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城关街道办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城关街道办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抵押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

(五)城关街道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街道办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包括对家庭成员资格、房屋的面积和有效面积的认定),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三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章: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搬迁奖励等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拆除单位(党、政、企事业单位)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及过渡时间

被征收人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40元,过渡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过渡人口的认定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因征收人的原因(除不可抗力的因素),超过过渡期限未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十五条  搬迁奖励:

自城关街道办告知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60日内,按每20日为一个阶段,分三个档次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城关街道办制定。

第六章:协议签订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流程及各款项支付程序

被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结果与城关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城关街道办,城关街道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搬迁费和过渡费;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屋交城关街道办,由城关街道办按协议约定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并计算支付补偿款,并注销房、地产权。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城关街道办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4.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手续;

5.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

6.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未经征收人许可,被征收人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城关街道办在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相应价值,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未明确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应予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救助保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停止办理手续期间,擅自办理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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