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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冷水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04月11日 10:24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冷政办函〔2018〕8号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冷水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棚改-摄图网

《冷水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冷水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政),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97号)、《娄底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市财政、房产、发改等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效推进。棚改项目要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量力而行,有效推进。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财政、房产、发改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棚改规划,制订购买棚改服务规模总量计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和购买棚改服务的计划安排。采取激励机制,培育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棚改,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承接主体的条件、操作流程及结果、购买服务金额、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支持和帮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流程,转变和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由其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备提供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八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流程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制定目录。购买主体会同市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棚改规划和棚改年度计划选取项目,按程序报批。市财政部门统一将政府确定的棚改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市财政局根据棚改规划和市财政能力,就当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

(三)制定方案。购买主体会同市财政,发改等部门拟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按程序审定后,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有关要求等。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原则以2017-2020三年棚改计划项目库内的棚改项目为准。

(四)资金纳入预算审议。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当年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

(五)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通过预算审议后应当及时公开(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以及政府审定通过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六)确定项目采购方案方式。购买主体按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方案和方式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采购方案方式的决定。项目可单个申报,也可打捆申报。

(七)采购执行程序。购买主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采购方案和采购方式,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合格的服务提供商为承接主体。自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积极协助承接主体与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承接主体融资。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主体将承接的项目转包。

(九)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和市财政局应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改工作进程。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棚改服务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和支付方式支付资金。

(十)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应向购买主体书面报告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购买主体接到承接主体书面报告后,应牵头组织市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进行绩效考核评价,验收及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责。

(一)市房产局:负责推动棚改项目纳入国家、省年度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购、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统筹棚改项目实施进度、配合承接主体搞好棚改贷款申报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估办法;负责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管;配合市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搞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有关信息。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筹集、预算及安排;负责将棚改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负责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制度;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负责棚改服务采购程序的监管;负责代表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棚改服务采购资金纳入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负责制定绩效评估办法;牵头市发改、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政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负责公开财政预算及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信息的公示;配合承接主体搞好棚改贷款申报工作。

(三)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负责棚改项目立项工作;配合承接主体搞好棚改贷款基金申报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棚政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四)市审计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会同市财政、发政、房产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五)市工商质监局、市民政局:负责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负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纳入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六)市规划局:负责棚改项目的规划及规划许可。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改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负责棚改项目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管理。

(八)市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房屋拆除管理,负责棚改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

(九)市环保局:负责棚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各负其职,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加快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房产、发改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要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工商质监、民政部门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给予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之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中,要严格按照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创造履约条件,督导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对于承接主体的违约行为,要及时提示、警告。若承接主体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购买主体应积极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市房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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