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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4月27日 09:50来源:呼玛县政府点击量:0

为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发展,呼玛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呼玛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呼玛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呼玛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养殖户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为引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我县畜牧业和绿色有机食品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守住底线。调查资源环境承截能力和养殖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守住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容量、土壤消纳能力及与其相适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底线,巩固呼玛县的环境优势。

呼玛县土地面积广大,适合种养结合,绿色发展。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实行土肥挂钩,从根本上解决粪污排放问题。充分发挥绿色有机农产品质优价高的利益牵引作用,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

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呼玛县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粪污治理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17—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68%、72%和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65%、70%、80%和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引领作用。一是加大政府扶持。树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是宝贵资源的理念,通过政府扶持有机肥施用,调动种植户和第三方专业化企业生产、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解决农民不想用、不愿用的问题。二是进行资金扶持。对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资金补贴。对立足我县生态优势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基础,瞄准省内外中高端食品市场需求,通过农牧对接、种养结合、培育品牌,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利润空间,走出一条好肥出好粮、好粮卖好价的良性发展之路。以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瓜果蔬菜及优质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足量施用有机肥,扩大有机粮食、饲料的种植面积,通过产品精深加工和过腹增值,形成强劲市场竟争力。

(二)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呼玛县政府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为重点,促进种养布局优化。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难题。对规模养殖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自行沤制的有机肥,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原料和产品进行质量监测,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后方可投入种植业生产使用。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通过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特别是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根据种植业需求和环境容量,有序承接畜牧产业转移,统筹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散小养殖户向专业合作社或现代家庭牧场转型。

(四)完成禁养区治理工作。呼玛县政府组织环保、畜牧、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科学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制定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县环保部门牵头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畜牧部门负责收回注销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禁止新建养殖场。

(五)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还田模式为重点,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尽快完成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工作,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乡、镇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境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管规模养殖场(区)周边地下水质量。到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

(八)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黑龙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各乡、镇要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设施化建设和资源化利用任务。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

(九)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呼玛县畜牧总站、农委、环保局将以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率、有机肥还田利用、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内容,制定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县政府将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完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畜牧总站、农委、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利用省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省预算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出口环节予以支持。探索利用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

呼玛县政府出台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农委、畜牧总站、环保局、住建局、国税局)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呼玛县政府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接。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畜牧总站、农委)

(三)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呼玛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畜牧总站、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委、地税、质监、国税、电力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议事规则,加强部门间联合会商,统筹各项任务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各乡、镇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工作报告报县畜牧总站。县畜牧总站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畜牧总站、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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