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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04月28日 10:53来源:南宁市政府点击量:0

日前南宁市政府决定对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并印发了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范围为南梧路328号(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等房屋及附属物。

关于对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实施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南梧路328号(南宁旧货物资市场)一个单位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蓝线图

2.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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