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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玉林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05月08日 08:59来源:玉林市政府点击量:0

为推进全市城镇化跨越发展,玉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8〕2号)。其中在玉林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玉政规〔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全市城镇化跨越发展,结合玉林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力争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增85万人左右,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6%。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四、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手续完备的可当场办理户口迁移。

(三)进一步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群体落户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凡具有初级专业以上职称或具有中专(含技工、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四)明确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其他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合法继承、合法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或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

五、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取消按农业和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配合自治区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四)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设立“社区集体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治)通〔2013〕267号)}规定,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一个社区只设立一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地对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确定专人管理,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和各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户籍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玉林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玉林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本市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玉林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玉林市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林市农业委员会、玉林市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我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玉林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玉林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级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2日公布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5〕185号)、2012年6月5日公布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12〕28号)以及2016年4月22日公布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6〕1号)文件同时废止。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现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具体由玉林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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