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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泰县补充耕地奖励及有偿使用机制的通知

2018年06月06日 11:44来源:长泰县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做好 补充耕地工作、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等,长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县补充耕地奖励及有偿使用机制的通知。其中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后拨付地面物包干赔偿款每亩1.5万元,验收合格后新增水田每亩奖励3万元、新增旱地每亩奖励1万元。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补充耕地奖励及有偿使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3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5〕47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补充耕地有偿调剂机制的的通知》(漳政办〔2016〕14号)等文件要求,全省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政策,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是各级政府法定义务,并实行指令性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补充耕地工作、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全县补充耕地奖励机制及有偿使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奖励机制

(一)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是本辖区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乡镇(场、区、办事处)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旧村复垦为重点进行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提高新增水田面积;旧村复垦、未利用地开发项目中水源、土壤等立地条件较好的,应尽量复垦、开发成水田;要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统筹安排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土壤改良,加强土壤质量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和粮食产能。

(二)补充耕地工作奖励办法。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等项目,产生新增耕地、提高粮食产能的,对项目业主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资金及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支出,奖励标准如下:

1.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项目立项后拨付地面物包干赔偿款每亩1.5万元,验收合格后新增水田每亩奖励3万元、新增旱地每亩奖励1万元;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扣除新增耕地面积后提高粮食产能(项目规模×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别差)每亩·等奖励200元;产生新增耕地的,验收合格后按新增耕地面积水田每亩再奖励3万元、旱地每亩再奖励1万元;

3.旱改水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水田面积每亩奖励0.5万元;

4.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的按剥离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

5.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省厅奖励的10%指标交易资金全部奖给项目村。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返还办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不含旧村复垦项目)完成后,按交易资金的50%返还给项目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

(四)补充耕地任务列入绩效考核。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对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政府将授予年度补充耕地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20万元工作经费;对积极参与补充耕地工作的个人,县政府将评选表彰年度补充耕地工作先进个人。

耕地-摄图网

(五)补充耕地工作列入效能督查。县效能办将乡镇(场、区、办事处)补充耕地工作列入效能督查,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效能问责。

二、补充耕地有偿使用机制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非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用地报批时根据“谁占用、谁补充”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按占用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三类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能落实占补平衡的,国土部门将暂停受理其涉及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

(一)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各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时须同时提交补充耕地方案,明确补充耕地来源。本县储备库中有剩余补充耕地指标的,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购买;本县储备库中没有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占用耕地单位向外地(县)购买。

(二)指标使用价格。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耕地质量等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现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共同确定;向外地(县)购买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价为准。

(三)补充耕地任务与占用耕地挂钩。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本辖区内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确实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场、区、办事处)须通过异地购买指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交易资金管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管理根据《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泰县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38号)规定执行。

本文自2018年元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长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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