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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16:12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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