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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3年】

2014年12月31日 14:22来源:法制办主站点击量: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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