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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哪些税费优惠、降费减负政策?(附政策依据)

2018年06月27日 10:56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为支持农业生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降费减负政策,符合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农业-摄图网

1、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购进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1%或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契税方面,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免征契税。

6、印花税方面,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自2008年7月1日起,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出台了多项降费减负政策。

1、如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原来仅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3、2017年3月,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号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十三五”期间,授权地方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取消或者停止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凡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享受上述政策。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好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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