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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2015年01月08日 13:50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点击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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