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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肥西县上派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07月10日 09:40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7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派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示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上派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2018年6月13日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18〕17号)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止。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者,请书面向上派镇人民政府提出。

肥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联系人:杨松、颜松 联系电话:68841928、13956056655)

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18〕17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肥西县住建局

委托实施单位:上派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等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定。

(二)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近年份地形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后,可以给予补偿。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摇号或抽签过程及结果由肥西县公证处监督实施并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将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按40元/㎡、砖木结构按100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700元/㎡计算。被征收人每户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的,可以按照优惠价700元/㎡增补至50㎡。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5㎡以下按照1500元/㎡结算,5㎡以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同面积营业用房安置。按双向评估(含土地差价)补差价的方式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面积房屋,差额的部分,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差结算。

3.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协商补偿。

征收企业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计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为5元/㎡,营业、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房屋为8元/㎡;其他未尽类型搬迁费按合肥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5元/㎡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45元/㎡;办公、旅馆等除营业性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为20元/㎡。

逾期未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奖励

(一)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减免砖混结构房屋40元/㎡、砖木结构房屋100元/㎡的产权调换差价。

(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房屋套内有效建筑面积没有超过房屋产权证套内建筑面积20㎡的,在规定期间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另给予增购建筑面积15㎡/户(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7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九、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南郢片区安置在南郢安置点;北张片区安置在北张安置点;四十埠片区、派河片区、原县政府大院南片区安置在相应安置点。

住宅安置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为60㎡、70㎡、80㎡、90㎡、105㎡、120㎡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十、其他事项

(一)鼓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搬迁。

(二)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三)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征收。

(五)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方案,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方案由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的征收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肥政秘〔2018〕106号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肥办〔2015〕1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规定)的通知》(肥政秘〔2017〕15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征迁对象(详见征迁规划红线图)。

二、征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迁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一户多宅合并计算)。或虽无上述证件,但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持有上派镇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且被征迁人人均正房(指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60㎡、附房不超过20㎡作为有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规划征迁范围内,已经上派镇政府批准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的,经现征迁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组群众代表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上派镇政府予以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给予确认(限300㎡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人口认定及安置

(一)安置人口界定条件及安置

规划区征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的或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户主及与户主户口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一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及共同婚生子女,以及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区征迁范围内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战士、正在服刑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1个安置人口;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与大龄未婚青年不重复享受。

5.长期随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生活,在规划区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征迁范围内且在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无宅基地的父母。

6.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捐资农转非、2‰农转非、征地招工农转非、持有协议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四类人口,本人户口迁出原属集体经济组织前拥有权属明晰且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认证后,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已婚(领取结婚证)的,按夫妇两人予以认定。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有效安置人口条件的,与其户主的户口、生活均在一起的子女,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代建安置。代建价格1300元/㎡。其子女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回原户籍且在本征迁范围内的,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7.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并在一起生活的再婚配偶未成年子女。

8.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地有住房和承包土地的,但户口因子女上学购买商品房迁出并转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在迁入地无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人员(迁入地乡镇或街道出具证明),按当时迁出人员予以认定安置人口。

被征迁人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见附件。征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在合政秘〔2015〕123号文件的基础上依据当前的物价上涨指数情况,在原文件补偿标准上适当上调,上调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下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标准予以补偿。

(二)增购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增购人口,按700元/㎡的价格增购一定的建筑面积。

1.凡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中的直系亲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符合政策新婚娶、新怀孕出生且入户的人口,每人可增购建筑面积45㎡(已享受大龄未婚青年政策的,扣除增加的1个安置人口)。

(三)已经在本次征迁前享受过人口安置,在此次征迁范围内拥有的合法住房,按框架结构1200元/㎡、砖混结构900元/㎡、砖瓦(木)结构6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规划征迁范围内,已经上派镇政府批准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级证明材料),并经现征迁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组群众代表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上派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给予确认(限300㎡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1.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证照且户口已迁入规划征迁范围(认定人口为户主及其配偶、子女且在册),按人均30㎡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另按人均1300元/㎡购买10㎡;户口未迁入人员且系产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可按人均20㎡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

总安置(置换+购买)面积不得大于依法取得的有效证照面积;剩余有效证照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

2.户口已迁入规划征迁范围,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认定人口为户主及其配偶、子女且在册),按人均20㎡置换,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另可按人均1300元/㎡购买10㎡;户口未迁入人员且系迁入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可按人均1300元/㎡购买20㎡。

总安置(置换+购买)面积不得大于房屋被拆面积;置换后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

3.户口未迁入,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证照的,按依法取得有效证照的面积给予房屋结构成新补偿;另允许按被拆有效证照面积等面积购买(但购买面积不得超出100㎡),购买价格:本镇户口的按照1100元/㎡,其他地区户口的按照1600元/㎡。

4.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但户口未迁入的,允许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80%购买,且总购买面积不得超出80㎡,购买价格:本镇户口按照3000元/㎡,其他地区户口按照3600元/㎡;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被拆面积低于60㎡的房屋给予房屋结构成新补偿,不予购买面积。

四、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南郢片区安置在南郢安置点;北张片区安置在北张安置点;三岗片区安置在五十埠安置点;四十埠片区、佛寺片区、彭圩片区、派河片区安置在相应安置点。

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60㎡、70㎡、80㎡、90㎡、105㎡、120㎡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以内的(含5㎡),按1500元/㎡结算;超出安置建筑面积5㎡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少于安置面积部分(不含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五、搬家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内由征迁人按安置人口人均300元/月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给予700元/月/户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六、奖励

(一)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搬迁交房协议的,按照安置人口计算,分别奖励每人5000元、4000元、3000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安置面积分别奖励100元/㎡、80元/㎡、5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有下列两种情况的被征迁户如在奖励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搬迁交房协议的,给予200元/㎡的奖励。(注:此奖励与第一条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1.被征迁户已经在本次征迁前享受过人口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有效面积。

2.被征迁人放弃安置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合法有效面积。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迁人不愿选择统一安置,也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征迁户合法有效面积按结构成新予以补偿;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规定执行。

(二)规划区征迁范围内各被征迁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次征迁实行征搬迁和拆违并举。

(三)被征迁人回迁安置房屋的楼号、房号等以摸号方式确定。办理费用结算、房屋安置等相关手续以通知为准。

(四)房屋征迁人口界定时间为规划区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办理相关手续(因结婚、出生、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上派镇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征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发放《征迁通知书》。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分级审核”(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公示内容为征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接受群众监督。

(六)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方案由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的征迁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延伸阅读:

上派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中东部,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合肥市区西南17千米处,紧邻合肥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合肥滨湖新区,由金寨南路与市区连为一体。明代,上派镇已见于文字记载;清代,上派就设派河驿。1949年始建上派乡,1962年复镇,2005年底,将桃花镇的田埠村并入上派镇。辖12个社区、14个行政村(其中巢湖、田埠2村同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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