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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洁净型煤补贴300元/吨)

2018年07月24日 15:41来源:平山县政府点击量:0

日前,平山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平山县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居民购买洁净型煤按照300元/吨给予补贴,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继续按照《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5号)文件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平山县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进位总体方案》(石字〔2017〕59号)、《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5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石家庄市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8〕9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2018年在全县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考虑电力、燃气保障程度,继续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最大限度提高农村清洁采暖比例。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多种方式、统筹兼顾。充分考量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宜电则电、电代优先;宜气则气、以气定量;宜煤则煤、型煤托底”,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实行整村连片推进,深入宣传发动,落实配套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多方共赢。

——完善政策、惠及民生。兼顾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投资力度,开展光伏+电代煤试点示范,减少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实现预期效果。

三、实施方式及任务

(一)电代煤。在目前电网承载力前提下,能实施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优先实施电代煤,坚持整村推进,连片推进,减少与气代煤的交叉,降低施工难度,提高投资效率。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市下达的5323户电代煤改造工作。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卫生所)、乡镇政府等分散燃煤采暖单位用户优先实施电代煤改造。

科学选择电采暖设备。坚持电代煤工程的系统性和“一户一设计”原则,按照《关于下达石家庄市“煤改电”采暖项目电采暖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17〕5号)相关要求,组织技术力量和中标企业,根据居民住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每户科学确定技术路线,提出科学的取暖系统设计方案,确保每个家庭取暖系统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根据目前现有成熟技术和应用实践,对采暖面积较大的居民住户,引导居民选用蓄热式电锅炉,经济条件较好的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电辅热等采暖设备;对实际取暖面积50平方米以下,单间取暖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连续供暖居民住户可选用蓄热式电暖气,同样条件只在夜间采暖的间断供暖居民住户也可选用直热式电暖器(电加热器)。要指导居民住户选择适宜产品,原则上一户居民只能选择一家企业的产品,购置电采暖设备的居民姓名要与电表登记姓名相一致。

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选择有经验和实力,在行业内信誉良好的专业公司,采用多种运作模式,利用电代煤居民住户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原则上确保居民每年不低于200元/kw收益。按照石家庄市要求,2018年选择1-2个具有整村推进电代煤取暖的村,向市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待市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确认后进行试点示范。

(二)气代煤。根据资源禀赋情况,鼓励实施生物质气、沼气、轻烃燃气等可再生能源替代;继续按照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气代煤的总体要求,在电代煤不能覆盖的平原农村居民住户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同时解决炊事用气。各乡镇要组织居民按照《关于下达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18〕5号)相关要求和有关程序选择适用产品。严格限制撬装站等点供方式实施气代煤,单位用户原则上不实施气代煤。2018年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气代煤任务视气源落实情况另行安排。

(三)洁净型煤。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做到应推尽推,应用尽用,实现全覆盖。

四、支持政策

(一)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继续按照《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5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生物质气、沼气、轻烃燃气等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冀财建〔2017〕275号)。

(三)电代煤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户表以下线路改造费用由电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户表应就近安装至电代煤居民住户墙上,否则产生的线路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对采暖设备超过630千瓦的用户需采用高压供电方案,供电公司负责高压线路投资,配电室及低压线路投资由用户自行承担;供电公司负责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发电上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保障工作。

(四)对居民购买洁净型煤按照300元/吨给予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在平山县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乡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是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县城管局承担县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组织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新能源办、供电公司等单位做好气代煤电代煤运行、燃气使用、供暖保障等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气代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工程验收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气源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协调、洁净型煤供应、油气输送管道项目管理等工作;

县工信局牵头负责电代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工程验收监管等工作;

县新能源办牵头负责型煤推广使用和可再生能源替代试点示范工作;

县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城镇燃气公用压力管道除外)和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洁净型煤质量监管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散煤管控、气代煤电代煤采暖设备质量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散煤销售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争取省、市级财政资金,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及时下达拨付和清算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县审计局牵头负责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等审计监督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清洁能源替代污染物排放检测、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牵头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制定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审批流程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监管和火灾、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光伏试点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电力供应保障,电代煤配套电力工程验收,电代煤用户用电量统计及补贴资金代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高效审批机制。行政审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交通、水务、安监、市场监管、质监、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供电、供热、供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行政审批局要优化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审批保障,研究制定有利于保障气代煤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切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操作性较强的审批流程,遇有问题及时协调优化完善。清洁取暖工程涉及的电力设施、燃气设施等,涉及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调整的,由县政府统筹调剂,优先予以保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全过程,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各燃气公司、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和供电公司要选择最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执行最严格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后期安全稳定运行。

(五)保障资源供应。燃气公司是气源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签订供气协议,落实储气调峰能力,制定高峰月、高峰日应急供气方案,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继续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洁净型煤供应。严格限制新增建筑采用天然气取暖,除大型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可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暖制冷外,住宅小区等其他建筑未经市、县政府批准不得采用天然气供暖。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居民的角度,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对改善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主动自愿参与、科学安全使用。

附件:平山县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平山县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祁军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瑞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曹三江 县城办主任

王   兰 县发改局局长

赵建林 县工信局局长

强增亮 县城管局局长

谷全国 县住建局局长

杨美平 县新能源办主任

郑广辉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陈   龙 县人防办副主任

陈建军 县城管局党组成员

杜永波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

曹振芳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樊   冲 县农牧局党组成员

郜慧琴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秘晓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杨丽丽 县质监局副局长

张建明 县安监局党组成员

杨秋平 县审计局党组成员

张   彦 市环保局平山分局党组成员

樊彦波 县规划局党组成员

张俊彦 县水务局党组成员

杨   杰 县交通局党组成员

赵文仁 县国土局副局长

高剑波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赵东杰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

郜军芳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戎海燕 县新能源办副主任

张立业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敬召 县供电公司纪委书记

平山县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局长强增亮、发改局局长王兰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人防办副主任陈龙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城管局党组成员陈建军、发改局党组成员杜永波、工信局党组成员赵东杰、住建局党组成员曹振芳、新能源办副主任戎海燕、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周敬召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导检查及信息反馈。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脱离机关工作,固定办公场所,实行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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