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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附货币化安置方式补偿标准)

2018年07月25日 11:18来源:井陉矿区政府点击量:0

为严格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井陉矿区政府印发了关于《井陉矿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适用于井陉矿区行政辖区内因规划建设和村庄改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并进行安置补偿。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矿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矿政〔2018〕18号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井陉矿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井陉矿区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为严格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井陉矿区行政辖区内因规划建设和村庄改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并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三、农村社区以本指导意见为依据,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一村一案”的原则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政府审核,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内容

(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两种,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征收补偿内容:

1.土地补偿;2.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苗木等地上附着物;3.搬迁费;4.临时安置费。

如土地使用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因回迁安置房需占用建设用地,则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安置方式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和标准补偿。

2.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补偿、苗木等地上附着物,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货币补偿的同时,再给予评估价30%的经济补偿。

3.搬迁费按户计算:每户500元。

4.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偿费,每月临时安置费如下:

(1)按铺计算,700元/铺为基数,每增加一铺增加50元;

(2)考虑被拆迀人物品多的实际情况,每户在计铺中加一铺的临时安置费;

(3)夫妻按照一铺计算;

(4)同性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两人算一铺,满18周岁的按每人一铺计算;

(5)只有一个子女的5周岁以下的不计铺,5周岁以上的按一铺计算;

(6)异性子女未满12周岁的两人算一铺,满12周岁的按每人一铺计算;

5.一户两宅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按照《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应该收回的,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六、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补偿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则上在本社区规划住宅小区内集中安置。

1.安置面积

(1)安置房屋面积按拆除房屋面积1:1确定,安置总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

(2)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被拆迁房屋超出宅基地部分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不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上浮300元。

2.安置价格

房屋产权调换价格以房屋建安价及楼层系数计算。安置面积大于应产权调换面积得,超出部分原则按照市场销售价购买。安置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小于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成本价与建安价差额计算。

3.产权调换面积确认

产权调换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搬迁费:每户500元。

5.安置过渡费

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迀人自搬迀之日起计算18个月的安置过度补偿费,每月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如下:

(1)安置补助费按铺计算,700元/铺为基数,每增加一铺增加50元;

(2)考虑人物品多的实际情况,每户在计铺中加一铺的补助费;

(3)夫妻按照一铺计算;

(4)同性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两人算一铺,满18周岁的按每人一铺计算;

(5)只有一个子女的5周岁以下的不计铺,5周岁以上的按一铺计算;

(6)异性子女未满12周岁的两人算一铺,满12周岁的按每人一铺计算;

(5)超过18个月不能回迁的,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上述标准累计计算执行。

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1.与所在居委会签订占地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缴纳土地费用,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居委会按照协议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协议。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经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或经区规委会等机构研究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施工的,在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使用用途给与1年临时安置费和一个月停产停业损失,执行标准参照《井陉矿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3.上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货币化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八、特殊家庭安置

1.经济困难家庭安置,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研究,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安置意见。

2.五保户、孤寡老人家庭由所在社区统一安置,房屋产权归社区所有。

九、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拆迁奖励

为推进征收拆迁顺利进行,自征收拆迀公告颁布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定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但每个宅基地奖励不超过2.5万元。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3.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4.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致使土地无法组卷上报的,或者拒不交出土地,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施工的,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补偿到位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井陉矿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矿政[2010]53号)废止。

十三、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且经区政府批准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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