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国家政策是保护耕地,禁止擅自更改土地用途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根据《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