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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2)

2016年03月18日 14:24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用地批后监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实施土地预登记和竣工复核验收制度。预登记权利证书必须载明有效期,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全市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由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竣工复核验收。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投资强度等情况的核查;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合同约定事项的核查;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等情况的核查;环保部门负责环保等情况的核查。发改、工信、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合格等相应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收回(购)”和“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将现有闲置土地盘活。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必须限期开工;对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主体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地园区承诺具体开工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对闲置低效用地,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囤地、炒地和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转让土地、随意圈占土地、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实行问责。对于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七、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强化政策执行力度

(一)实行土地利用评价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要按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体系,超前谋划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十二五”落实单位GDP新增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任务,必须要有硬措施、硬办法,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同时,要将下降目标作为统筹考量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重点对县(市、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节约利用、土地产出效率、规划指标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公布各县(市、区)位次排名。凡是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水平提高和GDP增长且土地消耗下降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并给予奖励;凡是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水平降低和GDP增长且土地消耗上升的,要核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向市政府上报节约集约用地整改方案。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工作。

(三)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探索开发区、城镇、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积极开展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水平,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

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今后,凡建设项目用地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市、县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提交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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