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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2016年05月25日 16:12来源: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14号)精神,结合三门县实际,现就加快建设我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小镇——摄图

一、重大意义 

创建特色小镇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运用新理念、新机制、新方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创新升级的新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载体,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有利于挖掘传统文化、产业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和产业文化特色。 

二、建设目标 

2015年启动全县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五年内争创省级特色小镇1-2个,市级特色小镇2-3个和县级特色小镇6个左右。 

三、总体要求 

(一)规划选址。特色小镇是位于相对集中区域,区别于产业园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二)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未来发展的产业,围绕我县制造业、健康产业、旅游产业、特色农业等,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集聚高端要素,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所有市级以上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省级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照5A级景区标准建设。每个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打造特色产业、引领特色发展”的要求,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效投资。各省级特色小镇原则上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市级30亿元以上,县级10亿元以上,以上投资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社会资本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分级培育、梯次开发。省级特色小镇在市级特色小镇中遴选,市级特色小镇在县级特色小镇中遴选。由创建单位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效益测算、建设计划,编制概念性规划。省、市特色小镇由县政府向省、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县级特色小镇由乡镇(街道)向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命名。省(市)特色小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县级特色小镇由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分批公布创建名单。通过5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县级特色小镇。 

(三)年度考核。对申报审定后纳入创建名单的省(市)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省(市)扶持政策。建立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用地支持。积极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除享受省给予的配套奖励指标外,创建期间,县里将视情况给予用地指标单列。对列入省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和列入市、县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土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 

(二)资金支持。省、市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县得部分(省特色小镇含上交省返还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鼓励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组建特色小镇扶持引导基金,享受县委、县政府产业基金相关政策,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县内银行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 

(三)项目支持。对列入省、市特色小镇创建培育的项目,积极引入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方式,优先列入全县招商目录给予重点推介。对符合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优先落户特色小镇。加快引进行业关联度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大产业竞争力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拉伸产业链、价值链,形成优势明显的产业集群。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电网、供气管道、绿化、亮化)简化审批程序,并给予优先立项。 

(四)创建奖励。列入省创建名单的,通过年度考核和验收后,奖励20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5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100万元)。列入市创建名单的,通过年度考核和验收后,奖励5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1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30万元)。同时被列入省、市创建名单的,不重复奖励。 

(五)人才智力优先保障。将特色小镇作为人才智力引进的重要平台,人才政策优先向特色小镇倾斜,优先引进特色小镇建设急需的人才智力。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三门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加强对全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时,按照特色小镇产业类别,建立创建工作指导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全力抓好特色小镇创建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抓好项目落地,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特色小镇创建的宣传工作,各类特色小镇文化内涵的挖掘、打造和提升。 

县发改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我县特色小镇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省、市、县特色小镇的创建方案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申报特色小镇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牵头负责环保、健康类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起草特色小镇创建相关政策,牵头对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年度考评。 

县经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工作职责。牵头负责信息经济、时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县特色小镇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和信息化工作。 

县科技局:指导全县特色小镇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特色小镇的审核和兑现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享受用地扶持政策特色小镇的审核和兑现工作,做好特色小镇土地规划利用,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保障特色小镇用地。 

县建设规划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县特色小镇的建设规划和功能完善。 

县农林局:牵头负责农业、林业类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特色小镇商业服务业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提升及涉外业务的指导。牵头负责电子商务等商贸类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文广新局:牵头负责文化创意、历史经典类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做好各类特色小镇文化内涵的挖掘、打造和提升工作。 

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我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数据平台建立,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县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工作职责。指导旅游类特色小镇的创建工作。牵头负责旅游类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金融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小镇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负责创新全县特色小镇的投融资机制,牵头负责金融类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特色小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合办:负责全县特色小镇项目招商工作。 

与特色小镇创建、培育相关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区域特色小镇的申报、创建等工作。 

各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特色小镇创建要求,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要按季度向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挂钩。 

(四)营造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浓厚氛围,让特色小镇成为三门打造品牌、展示形象的新名片。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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