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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2)

2016年07月25日 15:07 来源:安康市政府网

三、扶持政策

(一) 降低返乡创业门槛。 市场主体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登记可使用新兴行业用语,经营范围可在规定类别中自主选择。允许返乡创业人员凭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房产使用证明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并可将同一地址登记两个以上。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经审批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原经营项目许可证明文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林)场,允许其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并可以根据其经营规模、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除规定的重要项目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将返乡人员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安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采集整合其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和信用承诺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条件。(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加强财政支持。 依据安政发〔2015〕26 号文件有关意见,市政府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基金。各县区从每年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不少于 30%的比例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返乡人员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普遍性降费政策。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返乡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 3年内免收属于市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对各县区设立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对返乡创业人员在农村新建社区创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者,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补助。(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 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网点优势,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涵盖产业基金、风险投资、信贷、债券、股权等全方位的融资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加大信用贷款使用力度,并在覆盖风险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力度,鼓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按规定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建立和完善贴息资金县区周转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四) 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返乡人员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等费用,适当减免水电费用;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 提供返乡创业用地便利。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人员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在增减挂钩腾退指标不足时,可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后,按出让底价的 70%以上收缴,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其他商业性开发。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返乡人员创业租赁产业园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的,允许优先租用。返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产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加工业的,在返乡人员自愿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经土地归属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同意后,在乡镇政府、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实施备案。(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负责)

(六) 加强住房、 社会保障和人才支持。 各县区每年将一定比例的租赁型保障房定向供应给符合保障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返乡创业人员集中的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建设租赁型保障房。进一步简化社会保险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允许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相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鼓励县区制定提高待遇的政策措施,吸引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就业或兼职。(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 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47 号和陕政办发〔2015〕88 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将鼓励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解决返乡人员创业工作。各县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际,2016 年 5 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方案,充实、细化政策措施,明确牵头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市人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

(二) 扎实开展创业服务。 以县区、镇政府为主,全面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体化、一站式融资、融智、融商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返乡创业服务平台的作用,依托安康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组织乡镇、村组开展调查摸底,力争2016年6月底前县镇建立转移就业创业农民工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台账。各县区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基层公共就业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失业登记服务。要筛选在外务工取得一定成就的农民工,将其中有回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作为支持创业的重点对象,根据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的联系,对有一定经济实力、有返乡创业意向的要建档造册,定期联络,宣传推介家乡的发展变化、投资政策、优势项目等,以乡情、亲情、友情感召返乡投资兴业。对重点返乡创业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

(三)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创业典型和创业经验,营造关心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要做好返乡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总结和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先进人员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要注重从返乡创业人员中培养、选拔农村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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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大学生返乡创业可享租金水电费等优惠

陕西省省长娄勤俭日前主持召开第1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今后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农民工回乡创业37.3万人,成功创业的农民工占全省创业人员的比例均高于50%,农民工已成为我省创业的主要群体。我省计划今年到2017年,培育返乡创业人员10万人;2017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个返乡创业园区或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扶持政策方面,除一般规定外,返乡人员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等费用,适当减免水电费用。各地每年将一定比例的租赁行保障房定向供应给符合保障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还可再返乡创业人员集中的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建租赁型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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