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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

2016年07月26日 16:16 来源:河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建设优质原料基地。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重点抓好小麦、玉米和薯类、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中药材等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市场主体,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加工原料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建设生态、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加工“第一车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农发办、省质监局)

(五)确保农产品加工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安全监控体系,实现全程监管和无缝对接。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配置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和产品出厂检测等检验检测设备。支持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推进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行加工原料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产品标准、加工工艺标准及卫生环境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防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开展河北省优质农产品加工品牌创建和宣传推介活动,推动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化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坚持政府、协会、企业协作,积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和保护,打造地域品牌、区域品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国际贸易,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展示、推介和宣传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到2020年中国驰名商标数量达到80个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达到50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达到70个以上,重点推介200个农产品加工优势品牌。(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商务厅)

(七)健全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推广以股份为纽带的紧密型联结方式,支持农户和合作社以生产要素入股龙头企业,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主体。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利农户。将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支持贫困地区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创建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构建以种植养殖、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条,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分享加工增值收益,为全面实现小康作出贡献。(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初加工设施给予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加大产业化项目投入比例。技改资金项目要划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其他相关涉农涉企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可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原料基地建设。推广股权引导、风险保障、政银保合作金融服务等多种财政支持模式,用足用好农业产业化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展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试点,放大财政资金扶持效应,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各级政府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农发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二)加强融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本息偿付周期。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蔬菜大棚抵押、果树大棚抵押、林权抵押、农产品加工制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产品。鼓励加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优质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探索组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对新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

(三)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国家级龙头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行业领军企业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满足供应。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增减挂钩政策,获得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主动为龙头企业做好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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