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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3)

2016年07月26日 16:16 来源:河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京津科技单位,建立一批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一批科技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聚集的农业科技园区。加强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研发中心,打造一批联合创新基地和研发中心。对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优先列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申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织龙头企业管理人员开展融资、上市、管理、外贸等培训学习活动。创新发展理念,积极支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慧物流等新手段,大力发展新兴业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五)推进对外合作。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新支撑。积极承接京津农产品加工产业转移,扩大京津市场占有率。大力招商引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享受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贸易,参与国际竞争。对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或认证的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原料基地、加工基地、技术研发中心。对开展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给予融资、保险、外汇收付等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

(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策、咨询、信息、人才、融资、技术、市场对接等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社会力量为农产品加工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政策。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同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展示展览等活动。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展销中心以及直营直供、连锁经营、“互联网+流通”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建立河北农产品网上展销平台。取消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征地管理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农产品加工业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要履行主体责任,搞好政策研究,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作用。省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合力。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

(二)严格责任考核。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产品加工比值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一项指标。省农业厅(省农工办)和省统计局要结合农产品加工业“倍增计划”,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市,定期督导检查,通报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推进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统计局)

(三)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和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加工统计监测工作。省统计局和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要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体系。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农产品加工业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确保全面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统计局、省林业厅)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各地要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在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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