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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衡水市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6年08月08日 10:53 来源:衡水市政府网

六、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

1、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流转指导服务。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要与农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参照省农业厅制发的样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严禁强迫农户把土地流转给工商资本,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率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凡是整村整组流转、与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承包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坚决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2、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县、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查研究,加强对承包地流转价格的跟踪、监测和分析,了解掌握土地流转价格变化趋势,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因素,每年9月底前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土地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提倡分段确定流转价格或约定浮动比率,也可以农产品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价格。

3、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在租地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农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年初或耕种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支付租金后,方可经营使用土地,防止租赁农地的企业或个人拖欠农户土地流转租金问题的发生。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出租土地的农户可以依法解除租地合同。

4、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以防范租出土地农户权益受损。风险保障金以农地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出资补助为辅,可以要求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按年租金总额或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因拖欠土地租金、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如道路、水利、电力设施)、改变地貌等致使出租土地农户利益受损,未给予农户相应补偿的,经本农户申请,村委会提供证明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准后,相应扣除其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用来补偿农户的损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5、严防“毁约弃耕”问题发生。县、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指导规模流转农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加强市场调研论证,认真分析研判自身经营农业的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规模,谨慎协商租金标准,防止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如期向农户支付流转费用,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在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协调、服务职责,指导规模流转受让方绘制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标明各农户承包地的位置并实地标注地界,便于在流转合同终止或者到期后返还各农户;要加强履约监督和纠纷调处工作,对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等无力继续经营并同意解除合同的,要劝说出租土地农户尽快恢复耕种,防止弃耕撂荒;造成农户损失的,要引导农户依法索赔。

七、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

要切实维护耕地质量。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负有养护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采取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将耕地“非农化”,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并督促恢复耕种或者引导、帮助其流转。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村委会和出租土地农户要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政策、合同约定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标准,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落实分级备案制度。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协调、指导、督促和落实力度,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服务和纠纷调处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尤其要切实履行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2、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把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长期性、持续性工作,常抓不懈,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促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化,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县市区要组织一次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全面核查、规范,由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对生产经营活动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情况,要限期整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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